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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工作制度

发表时间:2018-11-02 15:54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省、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结合城市果岭公寓《议事规则》,《管理公约》,特制定本届业主委员会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工作原则,体现如下:

(一)公开、公平、公正;

(二)不得从事与物业服务无关的活动;

(三)不得组织、参与本公寓内任何经营活动;

(四)所有决定/决议坚持票决制依法作出的原则,一经形成,全体委员应遵守履行;

(五)非经业主委员会集体研究或未经集体授权,业委会主任或其他任何个人均不能代表业主委员会对外作出任何决定、承诺。

第三条  业委会工作宗旨

(一)维权、服务、监督、规划、管理是业委会工作宗旨;

(二)监督、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更好地履行物业管理合同,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三)规范、引导广大业主的行为举止,积极倡导业主为公寓的发展献计献策,努力将本公寓建设成发展前景广阔、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高品质公寓;

(四)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公寓防火、防盗、治安、消防、宠物管理等相关工作;

(五)作好物业开发建设单位有关资料及权属的交接和划分。

第四条 业委会工作监督

(一)业委会的工作应当接受本公寓楼道长、业主代表和广大业主的监督;

(二)监督业委会内容:业委会工作是否公开,是否合规合法、公正、是否执行业委会决定、决策;是否维护广大业主的权益及工作作风和执行力;财务收支合法性等方面进行监查,发现问题以书面形式督促业委会改正,业委会未改正的,可向街道、社区,如实反映求得解决。

第五条 业委会分工原则

为避免职权过分集中而带来的工作重大失误,按职权分散原则,实行主任领导下的委员分工负责制的管理模式,进行委员间的分工合作,在委员会内部建立相应的相互约束机制和监督的管理体系。


第二章 业委会委员职责分工

第一条  业委会组织架构






第二条  委员具体职责分工

(一)业委会主任(杜乐瑶)

1.主持业主委员会全面工作;

2.协调公寓物业服务企业、街道社区、业委会事务;

3.代表业主委员会对外签约及签署文书;

4.负责对业委会公共收益的支配的审核;

5.督查各委员履行工作职责,促进各项工作任务完成;

6.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7.负责主持业委会委员、楼道长等会议;

8.维护业委会的团结和统一,带领全体委员为公寓广大业主办实事。

(二)业委会副主任(朱钗连)

1.协助主任(不在位时)主持业主委员会全面工作;

2负责组织公寓的文娱活动,丰富公寓精神文化,促进业主之间的邻里关系,为公寓业主提供便民的一系列服务,推动业主各项联谊活动以及家庭活动;

3.负责并落实《业委会投诉接待制度》相关规定和要求;

4.保管业委会公章,严格执行《业委会公章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和要求;

5.参与公寓内民事纠纷调解及其他社会工作。

6.负责与业主物权相关的道德行为规范宣教工作,宣传国家有关物权及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法规,提高业主的维权意识;

7.负责公寓宣传橱窗、标语及网上业主论坛及QQ群管理工作;

8.负责对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不同意见及看法进行解释、沟通。

(三)业委会秘书长(李甲佳)

1.负责业委会文书、会议资料准备及管理规章制度的起草、修订;

2.负责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决定/决议及工作动态的发布和宣传;

3.对重大事项提出的意见、建议的收集、反馈、通报;

4.负责商业合作,招商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

5.监管物业、业委会对公寓广告、商铺、地面车位等公共设施及园区周围之商业的利用与管理;

6.监督物业、业委会对本公寓其他对外合作收益的管理与使用;

7.开发利用好公寓的商业资源并努力为公寓实现更多的创收提供可能。

(四)财务和档案委员(陈楠楠)

1.负责业委会财务,帐目管理,收支管理,监督审计各项出支;

2.编制年度收支预算与帐目公布事务,建立、保管财经收支账目;

3.公寓业主共用设施租赁、商用登记、经济往来收支,建立资产台账;

4.负责并落实《委员会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5.负责并落实《业委会档案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6.负责资料整理,文件登记、派送、张贴、存档,并建立各类文件台账。

(五)工程设备设施委员(余鲁杰)

1.监管共用物权如场所、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和维修维护;

2.监管物业企业对业主房屋设施等维护修缮、公共场所设施再建改建工程质量;

3.监管电梯、水泵等公共设备及监控系统设备的定期安检年审工作;

4.监督物业对公寓水、电、排污、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

5.监管提议物业服务企业对本公寓其它工程维护及改良工作。

(六)安防协调委员(郑小刚)

1.监管物业企业对公寓及其周围之安全维护事项;

2.监管物业企业对公寓停车车管理、公共秩序维护;

3.监管物业企业对公寓防火、防灾、防盗等各项安全防范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

4.监管物业企业对公寓所有管理规章、装修管理以及其他事务;

5.其它可能危害业主生命财产及公共利益事件防治与处理;

6.调解公寓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企业之间、业主与公寓公共权益等争议;

7.负责并落实《公寓车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8.协调其他对外公共权益相关争议的问题。

(七)环境绿化卫生委员(李健)

1.监管物业企业对公寓共享、共有部分、公共设施及园区周围之清洁、保养;

2.监督物业企业绿化、卫生人员到岗后及时清理各自卫生区域的卫生;

3.监督物业企业对植物定期施肥、浇水、防治病虫害和除草,及时整形补栽;

4.监管物业企业对本公寓景观维护与绿化工作;

5.监督物业企业对公寓垃圾处理与资源回收之作业规划。

第三条  业委会成员务必真抓实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不分家,相互尊重、理解、支持,密切配合,精诚团结,弘扬无私奉献精神,同心同德把维护广大业主权益的各项事务落到实处。

第三章  业委会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业委会为了保证日常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业委会会议制度,制度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相关的会议,目的是为了规范会议实施并顺利召开,保证业主委员会正常运行。

第二条    相关的术语和定义:

(一)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业主组成,对关系到整体业主利益的事情进行表决。业主大会分为定期和临时会议;

(二)业主代表会议:由区域内业主授权下产生,在业主大会闭会期或来不及启动全体业主大会时,根据《议事规则》、《城市果岭公寓业主代表选举办法》,做出针对区域内的公共事务管理的正确决策;

(三)业委会会议:由业委会成员组成的会议,分定期和临时会议,必要时邀请社区、物业等单位参加;

(四)楼道长会议:由业委会成员和楼道长参与的会议,必要时物业相关人员参加;

(五)物业会议:由业委会成员和物业参与的会议,分定期和临时会议,必要时楼道长参加。

第三条   会议体系:

(一)会议内容由业委会讨论决定,形成下图表;


(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根据《议事规则》、《城市果岭公寓业主代表选举办法》实施;

(三)业委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临时会议由业委会内部决定召开时间,会议由主任主持,也可委托副主任主持;

(四)业委会会议应有过半的委员出席,做出的决议需经2/3或2/3以上委员同意,业委会决议事项应当及时通报未参与委员;

(五)如有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或1/3或1/3以上的委员提议或《议事规则》规定的要求召开委员会会议时,业委会主任应在5日内组织召开;

(六)业委会会议召开前,应将会议议题用电话等通讯方式告知各委员;

(七)委员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说明,并尽量不要迟到早退,多次无故缺席或请假,参照《议事规则》终止其委员资格;

(八)楼道长会议原则1次/月,召开前应将会议议题用电话等通讯方式告知各楼道长;

(九)楼道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向业委会请假说明,一年内5次或5次以上无故缺席或请假,聘用期结束后不得续聘;

(十)物业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业委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临时召集物业召开会议,临时会议1月内不多于2次;

(十一)业委会成员、楼道长、业主代表、业主等提案或议案需以书面形式(电子档也可,如果提案或议案通过,需要打印签字)在例行会议前提前交给业委会秘书长;

(十二)提案或议案应包括背景、目的、详细方案、费用来源、责任人、期限等内容。

第四条  会议决议:

(一)会议决议事项应在作出之日起5日内以《公告》或《通知》的形式在小区内予以公布,适当时以《会议记录》形式公布,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二)会议决议涉及到物业等其他单位的,以《工作函》的形式进行;

(三)予以公布的内容应按照《公章管理制度》进行盖章后公布,公布期参照《议事规则》、第五章《公章管理制度》;

(四)会议决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的公共利益;

第五条  工作报告规定:

(一)物业定期向业委会、楼道长等进行工作报告,原则是1次/月,每年1月进行年度总结和计划报告;

(二)业委会定期向街道、社区等上级部门进行工作报告,原则上1次/年,每年1月进行年度总结和计划报告。向楼道长、业主代表及业主等进行工作报告,原则上1次/半年;

(三)业委会展开工作时遇到困难或疑难问题,随时向上级部门请示,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  业委会财务制度

第一条  为坚持服务业主、节俭办事的宗旨,防止因权力集中缺失监督、滋生腐败及滥用职权行为的发生;为加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财务管理,依据法律法规、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七条 业主大会、业委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其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办法由业委会负责。

第三条   财务管理主要任务:

(一)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每年年末编制次年财务预算,并对预算实施全过程控制和管理。

(二)合理配置公寓资源,努力节约开支,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业主共有资产的流失,并使其保值增值。

(三)建立健全业委会内部管理制度,如实反映业委会财务状况。

(四)接受业主监督,每半年在公寓范围内公示业委会财务收支情况。

第四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筹集:

(一)业主共用部位、共有设施(如停车费、广告费、租赁费等)的收入;

(二)业主或其他方面的自愿捐赠收入;

(三)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  业委会经费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按需使用,严禁铺张浪费。为提高经费使用效率,业委会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严禁超范围使用。业委会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专项维修资金和工作经费二大类。

第六条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依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中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

第七条   业委会工作经费开支包括以下几类:

(一)办公设备类:包括桌椅、文件柜、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电话机等办公设备及耗材的开支;

(二)办公经费类:包括日常办公开支、交通费、通讯费、广告宣传费等;

(三)会议经费类:主要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专用开支等。 

(四)咨询、接待人员费:包括聘请的(财务、工程顾问等);

(五)招标费用:包括宣传广告费、评估费、公告、工本等费用;

(六)维权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

(七)公共设施,设备更新、改造费用;

(八)组织活动类:包括为丰富广大业主业余精神文化生活,在公寓内组织的相关文体活动的经费;

(九)其他类别:经业主大会或业委会同意使用的其他费用。

第八条  业委会财务委员须做好现金收支日记账以及收支单据的填制、审核、财务公开的工作。支出票据必须注明发生事项、时间、由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做到手续齐全。所有财务收支账目由会计或负责财务工作的业委会成员保管登记,其他人员不得经手保管和干预财务账目管理工作。账目保管人更换的,须经业委会多数委员(过半数以上)签名认可监督下进行交接,由三方签字确认。

第九条 业委会在银行开设专门对公账户,由财务委员(出纳)负责银行现金存取。其他任何人员不得保管、私存业委会的资金。除业委会共同议定的款项外,业委会资金不得用于因私或挪作他用。

第十条  业委会经费实行主任、副主任审批负责制,所有经费的使用必须经主任或副主任签字并加盖业委会公章后方可使用,每笔经费需经过业主大会、业委会、业主代表会议等会议批准,主任或副主任不得以个人反对而拒绝签字。

第十一条 账户管理:业委会财务一名,负责管理业委会日常账务登记和财务会计报表、负责在业委会指定的银行开设业委会对公专用账户。

第十二条 现金管理:日常库存现金限额为2000元,由业委会财务(出纳)负责妥善保管,超额部分及时存入银行;建立现金账簿,逐笔记载现金收付,做到日清月结;严禁截留、私分、公款私存,不得挪作他用,不准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款项(即坐支)。

第十三条 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准确,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四条  所有经费使用凭单收支,财务凭证按月装订成册。

第十五条  财务每月向业委会汇报一次经营收支情况,每半年向业主大会书面报告,在公寓内公示,接受业主的质询和监督。公寓维修基金使用状况每年公示1次。

第十六条  依据公寓发展计划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十七条  涉及业委会委托物业公司对公寓物业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负责管理维护的,双方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分配比例分配经营收入。

第十八条   业委会经费审批权限:

(一)单项支出在人民币在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时,由业委会主任、副主任审批签字、经办人签名、财务审核并在账户凭证上加盖公章后支出或报销。

(二)单项支出超过人民币2000元以上时,经业委会过半数以上委员讨论通过并在《经费审批单》签名,由业委会主任、副主任签字、经办人签名、财务审核并在账户凭证上加盖公章后支出或报销。《经费审批单》作为账户凭证附件。

第十九条  公共建设项目开支参考《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二十条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定(具体操作参考《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一)申请动用专项维修资金时,业委会应会同物业公司对维修项目进行现场察看,确认属于维修资金动用范围的,按照规定格式对申请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在物管区域醒目位置及主要出入口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

(二)选择施工单位时应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形式择优选用,楼道长、业主代表应参与监督。物业服务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的维修工程合同书时需经业委会审核备案,施工单位应按国家标准编制规范的工程预、结算书。 

(三)维修工程施工结束后,应会同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必要时可以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如房管局、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派出所等)和业主、业主代表列席验收会议,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对未经业委会验收签证的维修工程不予拨付工程款。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委员会不得向任何单位及个人借款或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本着量入为出的财务原则,尽量避免发生财务超支现象的发生。如果在财务结算年度内,业主委员会的资金使用有节余时,自动累积到下一年度;如果当业委会的资金发生不足时,可以使用业主委员会财务帐上往年节余的资金,但不能透支下一年度的经费。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每三年委托第三方中介审计机构对上一届业委会财务情况进行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进行公布,公布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指定的公告位置公告,接受业主的监督和质询。

第二十四条  业主有权对业委会的账目进行预约查询,分管的委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向业主委员会报告财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业委会委员违反上述规定的,经业委会全体委员会议研究(过半数以上同意),呈报业主代表大会决定,终止其业委会委员资格。因个人行为造成损失及属业主公产共产流失的,由个人完全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时,上届业主委员会应当将财务帐户以及公章及时移交给新当选的业主委员会。

第五章     业委会公章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业主委员会公章的保管和使用,防止腐败、渎职、滥用职权等行为的发生,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公章是业主大会的财物,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随意使用。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的决议自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委员签字之时起生效,无须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必要时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则仅作证明使用,不得以未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为由否定业主委员会决议的有效性。

第四条  公章的使用范围必须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有关规章制度。

第五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向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及社会公告,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

第六条  业主大会印章根据业主大会会议形成的决议使用。

第七条 公章由专人保管,主任不能直接保管公章,一般由业委会秘书保管,也可由业主委员会决议另行指定专人保管。

第八条 公章保管人应妥善保管公章,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公章,不得随意摆放,以防止他人盗用,更不能将公章交于他人任意使用。

第九条 公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存公章使用申请单、登记台账和盖章文件的复印件等文件。

第十条  保管公章的委员或秘书被暂时停止工作或资格终止的,应当自停止工作或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公章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决议指定的专人。

第十一条  更换公章保管人的,原保管人应将公章及公章使用申请单、登记台账、盖章文件的复印留底存档文件等资料一并移交。

第十二条   使用公章的程序为:

(一)使用人填写公章使用申请单,注明事由并签字;

(二)批准人员在申请单上或须盖章文件上签字;

(三)公章审核人员审核同意后在申请单上签字;

(四)公章保管人员在公章使用登记台账上登记盖章事由,并由使用人签字、填写日期;

(五)公章保管人员加盖公章;

(六)申请单和加盖公章的文件复印留底存档。

第十三条   公章使用的批准人员为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审核人员为业主委员会主任,也可由业主委员会决议另行指定专人负责审核。

第十四条   对于存在明显的错误,不宜加盖公章的,公章审核人员和保管人有责任提醒批准加盖公章的人员,并且有权拒绝任何违反本制度加盖公章的要求,但无权拒绝符合本制度的盖章要求。

第十五条   设立公章使用登记册,应该对所有盖章文件进行编号存档,分为公告类、通知类、工作函等三种。公告类文件以“( [20××]公告第××号)”进行编号,通知类以“([20××]通知第××号)”进行编号,工作函以“([20××]函第××号)”进行编号,随时供业主查核。

第十六条   不得携带公章外出鉴印。特殊情况确需外出鉴印,应由业委会2名以上主任或副主任批准。

第十七条   严格控制开具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因业务或工作特殊需要必须开具者,必须经业委会半数以上委员讨论通过,并签领备案。领用人返回后,必须报告使用情况进行核销。未使用的空白介绍信一律交回。隐瞒不交回者,对其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八条   下列事项无须批准人员批准,经公章使用审核人员审核同意后可直接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

(一)业主车辆在建筑区划内出险,需要业委会在现场证明上盖章;

(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任职证明;

(三)须盖章文件有半数以上业主大会成员签字的业主大会会议决议和文告;

(四)已按程序加盖过公章的仍然有效的文件复印件上经审核一致后加盖公章;

(五)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发给相关单位的一般性函件,该等函件不得包含有业主委员会承诺义务和责任等内容;

(六)已经有生效决议的,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名义提起诉讼的起诉状、授权委托书,及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交的证据材料;

(七)按已经生效的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名义签署的合同约定,催促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的函件;

(八)向有关部门申请政策解释、投诉的文件。

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委员在申请单上或须盖章文件上签字,才可以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

(一)以业主委员会名义签署的各种合同、备忘录;

(二)向政府有关部门、其他单位申请办理有关事宜的手续文件。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委员在须盖章文件上签字,才可以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

(一)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发布的各类须向业主公示的文告;

(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决议;

(三)专项维修基金使用的申请文件、管理情况报告;

(四)公共服务性收费的财务审计结果及其他财务性文件;

(五)本制度和业主委员会决议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必须具有有效的业主大会决议,并且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委员在申请单上或须盖章文件上签字,才可以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

(一)以业主大会名义签署的各类合同;

(二)以业主大会名义发布的各类须向业主公示的文告,但已经有半数以上业主大会会议成员签字的决议和文告除外;

第二十二条 在紧急情况下,有五名以上业主证明或有关政府部门证明,必须使用业主委员会公章,但无法完成公章使用手续的,公章保管人经电话征得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同意后,可以先予加盖公章,但公章保管人须在事后三天内补齐盖章手续。

第二十三条  使用各类公章,除涉及到经济往来的用印,需业委会集体讨论,并经半数以上同意方可使用外,其他用印都需经业委会主任、副主任以及秘书长三人同意,到业委会办公室办理手续后可用印。

第二十四条  公章使用人填写《申请用印表》并在《用印登记表》签字,留存文件原件副本存档,以便备查,禁止在空白纸上加盖公章。
第二十五条  所有公章的使用都要先在《申请用印表》上填写后,按照批准公章使用权限,涉及到的批准人签字同意方可使用。

第二十六条  紧急情况必须使用公章时,使用人需与业委会主任、副主任联系,向其说明情况,得到口头同意后方可使用,但事后使用人必须在3日内完成补签工作,同意使用公章的委员必须亲自核实情况,确认属实后方可进行补签,如有不实有权拒签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保管人应该每季度核对公章使用登记本登记情况,并提交给业委会确认,确保公章使用登记本与公章实际使用情况相符。

第二十八条 不按本制度保管使用公章,由责任人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情节严重者,提请业主大会取消业委会成员资格;如已经给业委会、业主大会造成损失必须全额赔偿,否则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无法证明由于他人的责任造成公章的不妥使用的责任由公章保管人承担。

第六章  业委会档案制度

第一条  业委会应建立工作档案制度,管理范畴: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会议决定;

(二)各类会议记录,纪要有关业务往来文件;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四)业主委员选举及备案等资料;

(五)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及账目;

(六)业主及业主代表名册;

(七)物业服务用房清册,共用设施设备清册,建筑面积规划总平面等文件资料;

(八)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议事规则》所罗列的档案等资料;

(九)业委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清册。

第二条  业委会档案管理要求:

(一)制度中另有规定的外,工作档案由专人负责保管;

(二)查阅,外借档案资料需要书面申请并经主任委员签字同意;

(三)上述档案资料遗失或泄密,由档案管理人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档案保管人的相关责任;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保管档案的委员资格终止。业委会成员集体辞职或业委会换届时,应在10日内向新的接任人,新一届业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完成档案移交工作;

(五)档案文件抄送、发送其他部门或组织的,应填写《文件抄送/发送记录单》。

第七章  业委会投诉接待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业委会和业主的联系,及时为业主排忧解难,把业委会、物业服务工作置于业主的监督之下,提高服务质量,建立投诉接待制度,以规范业主投诉。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业委会工作的质询、物业公司服务方面的问题投诉、对业委会和物业的建议和建议等,确保业主投诉能及时、准确、合理的得到解决。

第三条 受理投诉时,及时处理,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四条 业主通过手机/电话/微信、意见/建议箱方式投诉,要明确房号、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五条投诉接待方式:

(一)电话:0571-86788491(注:仅周日晚上接待时间接听);

(二)手机/微信:15372438290(注:8:00-20:00接听);

(三)意见/建议箱:在业委会办公室1楼门口;

(四)接待值班:周日晚上(18:30-20:30),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为业委会办公室;

(五)业委会微信公众号。

第六条 业委会受理时,记录相关信息,并制作成《业主投诉接待台账》,定期公布受理情况。

第七条 业委会需定期对小区物业服务相关问题征求广大业主意见和建议,频度1次/年,并制作成《征求意见表及整改台账》

第八章  公寓楼道长职责和权利

第一条  为了加强小区管理,更好地服务居民,共建美好家园,营造和谐的小区环境,业委会聘请楼道长协助工作,楼道长任期3年。

第二条  楼道长选举方法,参考《城市果岭公寓业主代表选举办法》。

第三条  楼道长有以下职责和权利:

  • 参与业主委员会工作;

  • 听取居民意见、服务楼道居民;

  • 对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 可向业主代表会议、业委会提交提案;

  • 配合社区或业委会开展各类志愿服务和公益文体活动;

  • 监督保洁保绿质量和整个楼道的整洁,劝导规范居民卫生行为;

  • 负责楼幢治安,配合小区搞好防火防盗,消防卫生工作,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做好抢险救灾和环境卫生的督导,提升小区治安防范水平;

  • 带头执行小区的各类管理规定,协调好紧邻之间的纠纷,化解各类矛盾,建立文明和谐的邻里关系,促进邻里团结;

  • 积极完成公寓业主代表会议、业委会等的各项临时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一条  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城市果岭公寓管理规约》、《城市果岭公寓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符,以上述文件为准。

第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城市果岭业委会所有。

第三条   本制度所使用表单作为附件,主要表单有:

(一)《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

(二)《会议签到表》;

(三)《通知》;

(四)《公告》;

(五)《工作函》;

(六)《经费审批单》;

(七)《申请用印表》;

(八)《用印登记表》

(九)《文件发送记录单》;

(十)《业主投诉接待台账》

(十一)《征求意见表及整改台账》

第四条  本制度是业委会内部管理制度,应根据需要适时进行修改,本制度2018年5月19日修订(委员人员变更、修订人员职责、添加档案管理制度、合并会议制度、财务制度、添加楼道长选举办法及任期期限),并于2018年7月16日业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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