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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的情形有哪些,应当如何处理?

发表时间:2018-10-26 14:54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1)已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 主的;(2)被司法部门认定有犯罪行为的;(3)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 (4)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5)连续三次以上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6)因疾 病、经常外出等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7)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 物业使用性质、欠交物业服务费或者专项绻修资金、违法出租房屋等严重违反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 或者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行为且未改正的。

 属于第(1)、(2)、(3)项情形的,委员资格自然终止,业主委员会将委员资格终止的情况及时在 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属于第(5)、(6)、(7)项情形的,经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其委员资格终止。 属于第(4)项情形,非全体委员辞职的,业主委员会应将委员辞职情况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并在下一次业主大会召开时补选委员;业主委员会出现成员人数不足二分之一的,业主大会应当作出决 定启动补选或者提前换届改选程序。

 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曰起10曰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 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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