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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没业委会,单个业主是否有权查账?

发表时间:2023-11-01 15:30


业主入住6年,

小区无法成立业主委员会

电梯、外墙、快递柜广告成堆,

小区公共收益进了谁的口袋?

小区维修资金归谁所有?

单个(少数)业主有没有权利“查账”?

请看本期法院判例。

基本案情







原告黄某是重庆涪陵区泽胜温泉城二期业主

被告开元物业公司于2014年与泽胜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开元物业公司对涪陵泽胜温泉城小区进行物业服务,后开元物业公司成立了涪陵分公司对小区进行物业服务。

2015年4月,开元物业公司入驻原告所在泽胜温泉城小区至今,是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泽胜温泉城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




黄某多次向开元物业公司提出查阅小区公共收益明细及相关合同、协议、收费收据等相关资料,但开元物业公司均未向原告提供。

2022年1月20日,黄某以业主知情权为由诉至本院。

黄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开元物业公司向原告提供从2015年4月进驻泽胜温泉城小区服务时起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电梯内广告、小区房屋外墙广告、小区饮水机、小区快递柜、小区公共部分出租给他人从事经商等的合同及收支情况;
2.判令开元物业公司向黄某提供泽胜温泉城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附件;
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开元物业公司辩称:我司对原告诉讼请求的事项已经在小区各楼栋及公共区域进行了公示,故其诉讼请求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公共收益和前期物业合同可以公示,其余涉及账目的东西不便公示。








法院判决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认为,《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具体到本案,原告是被告提供物业服务小区的业主,其依法有权请求被告公开(公布)从2015年4月进驻泽胜温泉城小区服务时起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业主共有部分(电梯广告、房屋外墙广告、饮水机、快递柜、公共部分出租给他人从事经商等)的经营与收益情况,并以合理方式向原告公开(公布),同时应当向原告公开(公布)泽胜温泉城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附件。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一、开元物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黄某所在的温泉城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向其公开(公布)自2015年4月起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温泉城小区共有部分(电梯内广告、房屋外墙广告、饮水机、快递柜、共有区域出租他人从事经商等)的合同及收支情况

二、开元物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黄某所在的温泉城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向其公开(公布)温泉城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附件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开元物业公司负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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