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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可能涉及的犯罪有哪些?

发表时间:2023-10-31 09:45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这是业委会成员最常见、也是最容易犯的罪行。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业委会属于业主自治组织,业主任职业委会委员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业委会在为业主服务、管理、建设小区过程中,很容易将业主、业主大会赋予的权力用于权力寻租,常见的表现是:代表业主与物业签订物业合同时出卖业主利益使物业获得非法收益;将小区绿化、修路等工程项目高价包给关联企业;将小区各类广告位、公共用房等则低价出租;在上述履职过程中自然就收取了来自物业、工程队等的财物及其他形式的好处,例如免物业费、免费车位、低价装修、旅游等。这就构成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022年5月21日,中央一台在“今日说法”栏目连续播出《业委会的秘密》,苏州某小区每名业委会委员受贿5万元,并分别受贿两个地下车位的长期使用权,被法院认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1-3年的有期徒刑,缓刑3-4年,并被判处8000-12000元的不等的罚金。从披露的整个犯罪过程看,是物业公司为了续签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向业委会委员行贿而导致的刑事犯罪。

二、挪用资金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有的小区业委会掌管小区的公共资金数量十分惊人,可达几十万甚至上千万,有的业委会委员就会对账上躺着的巨额资金打起了歪主意,例如浙江某小区业委会主任张中果,利用负责业委会财务的便利,挪用资金23万余元归个人使用且超过三个月,最终被法院认定挪用资金罪,因张中果系自首且退赃,从轻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三、职务侵占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此罪就是业主口中常说的业委会贪污小区公款,但业委会委员并非国家工作人员,所以此罪是职务侵占。上海松江一商业广场的业委会主任余俊铭伙同其他几名业委会成员,先是假借亲友之名低价承租公共部位,然后再高价转租给他人从中牟利,并侵吞服务费、中介费等。四名被告人退缴在案的129万余元发还被害单位。最终余俊铭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2020)沪01刑终1755号

四、涉黑涉恶犯罪

  这类犯罪除了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外,常常伴随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大家对业委会涉及这类犯罪可能会比较陌生,这本是黑物业、流氓物业才有的,但在部分小区的业委会中确实存在。例如,2020年被洛阳警方打掉的以何建宁为首的黑恶势力团伙。

  自2003年以来,何建宁利用其多次担任西工区通元花园业主委员会主任身份骗取业主信任,长期控制小区物业,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侵害小区业主的权益,非法进行小区改造工程,剥夺业主使用电梯、水暖等正常生活的权利,将小区的公共财产共计500余万元予以侵占。可见,业委会与物业沆瀣一气,对广大业主可造成多大的灾难。但多行不义必自毙,主犯何建宁最终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没收个人财产五百万元。

  近年来在国家“扫黑除恶”的风暴下,这些黑恶势力团伙基本都灰飞烟灭了,但对业委会及物业中存在的黑恶行为,仍需防范。

 以上就是业委会成员会涉及到的几项主要的犯罪,有些表现较为明显,有些则比较隐蔽,需要我们广大业主齐心协力,擦亮双眼,加强对业委会的监督,还业主一个美好的家园。





来源:业主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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