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业公司采取停用门禁卡、禁止进入小区的方式催交物业,直接导致业主回不了家,且影响了业主使用小区共有部分,限制了业主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对业主就自己房屋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一种侵犯。其次,业主不交物业费本质上是一种物业合同纠纷,而不是物权纠纷,不应对业主的所有物权造成影响。《民法典》第944条明确指出,”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同时规定了面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行为,物业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可以就此对业主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通过停水、停电来救济物业权利的这种方式是被明令禁止的。回归本质,业主与物业之间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一般物业公司会代收水、电、供暖费,但供水、供电、供暖权并不属于物业,所以物业也根本无权采取停水、停电、停暖等方式来催缴物业费。《民法典》第1038条规定,“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业主在物业公司办理入住、物业等相关手续时一般都会留存很多个人信息,物业公司对于自己所掌握的这些个人信息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不得随意泄露、公开,或向他人非法提供。《物业管理条例》第50条第一、第二款规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小区内空地属于小区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是业主的共有部分,物业公司无权擅自在小区楼间空地划出车位出租,除非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同时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建筑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民法典》943条明确:“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这一条款实际上是对业主知情权的一种确认,业主有权了解小区内涉及业主共有权以及管理权相关事项的权利,是业主对共有部分行使的管理权的一种重要方式。而现实中很多物业隐瞒业主合同服务履行情况、拒绝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严重侵害了业主的知情权,本质上是一种违法行为。
来源:业委会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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