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向广大业主朋友们公布
1、2021年8月物业张贴新增设备维修老设备公示,金额高达199万元。高空抛物监控:995913元,治安监控516057元,室外消火栓改造481877.73元,物业明确表示以上三项工程项目均将使用大修基金完成。但据业主分享,其他小区同样的项目金额只要十几万元且由大修基金及物业共同承担。热心业主代表与物业多次沟通,在大家不懈努力下该项目暂未得到实施。
6、网球场被出租,外来人员享受着本该属于业主的小区配套资源,深夜打球扰民、大灯照着业主睡不好觉。
根据近年来各省市对成立业委会门槛的调整,有的只要求10%的签名,有的要求50名业主联名申请就可以,虽然重庆目前还是执行20%业主申请,但对于大型小区过于强调业主签名的时效性,无疑是在加重甚至阻止小区业委会的成立,这与国家鼓励小区业主成立业委会的法律和政策相违背。 我们怀着美好憧憬(或结婚、或生子、或入学、或养老......)希望能够安然定居于此,安心度日。然而理想的丰满赶不上现实的骨感。 权利是靠咱们自己争取来的, 不是靠别人施舍的。 想取得业主说话的权利, 拿回属于业主的公共收益, 就要大家共同参与努力, 否则只能任人侵占。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
集中行使业主权利的组织,
监督物业企业工作,
为业主提供更好的物业服务体验。
现实中,
少数物业企业自身工作存在严重问题,
拒绝接受监督,
就会千方百计地破坏小区业委会的成立。
来看看他们惯用的伎俩都有哪些
严正声明
小区不和谐音符
其一是开发商设计建设问题
其二是物业公司服务问题
其三是业主期望值过高问题
例1
小区要成立业委会,期初大家齐心协力,中途,小丑出现,开始搅局,信口开河、蛊惑人心:“这些人是冲着XX款,别有用心”。
例2
业委会选举成功了,能把业委会难死,业主们开始提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小区设计不合理、不收回地下停车场就解散业委会吧、周边学校太吵闹,把学校撵走吧……
例3
业委会努力工作,能把业委会忙死:业主们把业委会成员当做全职公益人,水管堵塞找业委会解决、电路跳闸找业委会解决、小区无处停车找业委会解决……
意见和建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例1
某小区因地下车场局限,业主停车难,业主们建议“毁掉绿地,建立地上停车位”,提这个建议初听没毛病,细分析:毁绿地合理合法吗?对于没买到地下车库的人来说是受益,但受益的同时侵犯了有地下车库的人的利益,因为绿地是全体共享的。
例2
业主们希望规范化管理,进小区设门禁,这是趋势也是很有必要,但,设立门禁后牵涉的诸多问题怎么办——外卖进不来、快递进不来需要业主出小区去取,全体业主目前能适应吗?如果业主打电话让门岗放行,业主的电话身份怎么核实?
临报政法标题:“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业委会选举,临沂2人被刑拘!”引起舆论关注。
对此,本律师从法律常识角度提出几点质疑:
一、哪条法律规定未经街道办和社区批准选举业委会的行为构成违法犯罪?街道办和社区批准能等同于国家规定吗?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据此可知,成立业主委员会不需要批准,仅需备案即可,以未经批准构成犯罪追究刑责依据何在?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业主自治管理组织的设立及指导和协助】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二、小区相对封闭管理,业主人员特定,与车站、码头、电影院等完全开放的、人员不特定公共场所截然不同。在自家小区选举业委会,行使权利,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于法、于理、于情是否应当?
三、希望执法时对民众多一点宽容、善待,做到情理法融合、统一,不要超出一般社会公众的认知。(来源:大楚刑辩 )
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业委会选举, 临沂2人被刑拘! 近日,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依法查处一起小区业主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抓获付某立(男,36岁)、杜某超(男,41岁)等7名违法犯罪人员。 经查,9月16日晚,兰山区柳青街道某小区业主付某立、杜某超等人,在未经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组织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小区内布置会场、违规印制不符合程序的选票,意图召开业主大会进行业主委员会选举,造成现场大量人员聚集。 在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和民警到场维持秩序、进行劝说的情况下,仍不服从管理,煽动其他业主聚集挑衅,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 9月2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兰山分局对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犯罪嫌疑人付某立、杜某超依法刑事拘留,对情节较轻的刘某、张某等5人进行批评教育。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来源:临报政法,临报融媒记者) 如侵权,请告知删除 主编:王梦乐
江苏苏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九百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
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九百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百四十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九百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人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
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第九百四十五条 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
业主转让、出租物业专有部分、设立居住权或者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人。
第九百四十六条 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第九百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四十八条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第九百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九百五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主编:王梦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