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具备哪些条件?
第31届会议业主委员会为财产管理区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三)遵守业主代表大会的议事规则和规章,模范工业主义者履行义务的;
(四)对公共福利、强烈的责任感、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有必要的工作时间。
二、业主委员会的责任
按照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指导规则:
委员会应履行下列职能: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开业主代表大会报告财产管理实施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财产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行政法规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缴纳物业服务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财产使用、维护、管理所有人之间的纠纷;
(九)业主会议授予的其他职责。
同时,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未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在期限内支付物业服务费。
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终止
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指导规则: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的成员自行终止:
(一)因财产转让或者灭失,不再是所有人;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44次会议的下列成员之一
(一)书面提出辞职请求;
(二)不履行委员会职责的;
(三)利用会员资格谋取私利;
(四)拒不履行工业义务的;
(五)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因其他原因加入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五委员会终止成员资格的,所有人的档案、印章和其他财产应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移交所有人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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