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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擅自做决定,可撤销?

发表时间:2020-05-27 11:46

现实中有很多小区业委会因组织结构相对松散、决议制度不完善、工作规则不明确等问题,导致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存在诸多风险,甚至做出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决定,但业主可以依法提起业主撤销权之诉保障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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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是不是可以撤销?可以由法院撤销。

即使依据有关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物业管理条例》中这一条款,至多可以解释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经人民法院判决属于违法的,相关行政部门可以履行撤销手续并通告全体业主”,因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原则是:是否违法,其判断权在于法院,而非行政机关。

业主委员会可以擅自决定聘用其他工作人员吗?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办理本辖区涉及物业管理的公共事务的自治性组织。业主委员会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不享有自治管理规范决定权。业主委员会本身属于非盈利的社会组织,其本身没有财产来源,也无收入用于支付聘用人员的工资。具体地说,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聘用工作人员,并支付工资,必然要从业主的共同收益中进行支付,损害了业主的合法利益,况且聘用社会人员也超出了其工作权限范围。《物业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从该规定可以看出,业主委员会成员本身必须是业主,其他人员不能成为业主委员会成员。

由于其精力有限,聘用其他人员进行日常事务的管理似乎也符合常理。但根据目前法律规范来看,业主委员会没有专职的委员,业主委员会成员本身就是代表业主利益、为业主服务的,按照物业管理规范履行职责,而不应聘请其他人员替代其本身职责。当然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同意聘用人员从事专职服务工作,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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