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按照下列程序召开:
(1)会议公告。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或筹备组、换届改选小组等,下同)将会 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并书面通知所在地的房管办事处、 居(村)民委员会派代表参加,听取意见、建议。
(2)核实业主身份。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时,业主委员会对与会的业主核实业主身份后予以登记, 非业主参加的需出具业主的授权委托书。在确认符合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法定条件后,方可宣布大会召 开。房管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派代表到场指导监督。
(3)现场投票。业主委员会宣布会议表决的内容,提名发票、点票、监票、计票等工作人员名单并 征得与会人员多数同意。工作人员现场发放选票后,领票业主或其代理人应对选票签收。业主按要求填 写后投入票箱。票箱应当当场检验后加贴封条。
(4)开票宣布表决结果。工作人员当场开箱清点选票并宣布表决结果。业主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 应当当场提出,由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当场核实。
(5)会议记录和决定公告。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并将表决结果在业主大会作出 决定之日起3曰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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