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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提议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如何处理?

发表时间:2018-10-26 14:41


    正文    

业主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提交书面提议,业主委员会在收到提议之曰 起30日内对提议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决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符合下列条件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1)有明确发起人;(2)经专有部 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书面提议,并随附提议人房地产权证复印件;(3)提议事项明 确、事实理由清楚,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

业主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作提议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决定 之曰起15天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在收到提议之日起45天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提议事 项征求业主意见并表决,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讨论表决议题应与提议议题相一致。

提议涉及改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提议发起人应将提议及相关资料同时送交居(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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