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的名称、所辖区域范围、成员、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 应当在三十曰内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因物业管理区域调整、房屋灭失或者其他原因致使业主委员会无法存续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三十 曰内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受理备案之日起二十曰内完成备案手续,并将备案资料抄送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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