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被业主视为房屋的“养老金”。11月21日,最新修订的《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在合肥市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从修订版的《暂行规定》发布起,房屋“养老金”将按建筑面积交存。
变化 房屋维修资金将按面积收取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合肥市现行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是根据《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由业主依据购房款按规定比例交存,但随着近年房价上涨,维修资金交存数额也随之大幅增加,给业主带来较大的经济负担。
为了适应当前合肥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变化,消除房价、地段等因素对维修资金交存数额的影响,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对《暂行规定》中涉及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今后,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将调整为由业主按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计算交存。
交存 地上高层按每平方米110元交存
此次修订版的《暂行规定》第五条明确,商品房首次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一方面,整幢建筑物规划为地上多层(七层以下)的物业,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交存;整幢建筑物规划为地上高层(七层以上含七层)的物业,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交存。
另外一方面,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单独确权的车库(位)、储藏室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交存。而整幢建筑物规划为地上配电梯的多层(七层以下)的物业,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交存。
同时,建设单位自用、出租的物业按前款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市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住宅建筑安装成本的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首次维修资金的交存数额。
多层安置房按80元/平米交存
修订版《暂行规定》实施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的买受人,按照购房款总额的1%交存维修资金,售房单位按照高层住宅售房款的30%、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0%,一次性提取并交存维修资金。
多层(七层以下)安置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的房屋产权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交存维修金;高层安置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的房屋产权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交存维修资金。
施行 《暂行规定》发布后正式实施
2016年购买的房屋的业主,假如是到明年才交房,那么维修资金该按什么标准交存呢?记者了解到,此次修订后的《暂行规定》,将从正式发布之日起执行。
目前,合肥市有部分安置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因历史遗留问题,至今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为了保证合肥市维修基金新旧政策平稳过渡,若拆迁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立项批复日,在《暂行规定》施行之前的,由安置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的房屋产权人,按照此前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使用二次供水改造、电梯维修都可以申请使用
维修资金如何使用?这是广大业主最为关心的问题。按照此次《暂行规定》,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物业共用部位维修工程”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工程”两部分。而日常绿化养护、水电管线维修等,都不在维修资金的使用范畴。
具体来说,物业共用部位维修工程包括:主体承重机构部位损坏,需要拆换、加固;户外墙面因损坏需要重新进行防水或者保温层施工;整幢楼外檐面层脱落达到整幢楼外檐面积30%以上,需要修缮;整幢楼或者单元共用部位地面面层、门窗及楼梯扶手等因破损需要整体修缮;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使用维修资金的其他大中修、更新、改造工程。
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工程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路面破损30%以上,需要整体修复;整幢楼或者单元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等老化、损坏,需要更新、改造;智能化系统、消防控制系统等需要整体更新、改造或者更换、维修主要部件,一次性费用超过原造价20%;电梯需要整体更新或者更换、维修主要部件,一次性费用超过电梯原造价的20%;二次供水及消防水泵等因损坏,需要更新、改造;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围墙、大门等因损坏,需要整体修缮、更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