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大多业主委员会是纯公益性的,业委会成员利用业余时间做工作,很难有约束力,缺乏连续性。这些年,很多业委会的自然“死亡”,就因为没有制度约束力,业委会成员想干就干,不想干就辞职。
为赋予业委会成员更多权利,也让他们承担对等义务,对此,有部分业主提出了给业委会发工资的想法。这一想法成了小区业主讨论的热点。
人家付出了努力,自然应该有回报。业委会维护的是广大业主的公共利益,一方面是通过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让大家获取一份合格的物业服务。另一方面通过维护小区正常的生活和环境秩序,从而为大家的物业保值增值。业委会是为大家谋取利益的,应给予一定的报酬。虽然业委会是一个公信组织,但是某种意义上讲也是谋求公共利益的,如果从事相应工作花费相当的时间和精力,就不能不拿报酬。 部分支持的业主表示 业委会是非营利性机构,怎能从业主那里再收钱给业委会成员发工资?这跟找两个物业公司在小区里一起搞服务有什么区别?业委会成员不是业主雇来的人,而是业主选出来的代表,真正做日常事务的是物业公司,业委会只是监督物业公司的工作。一旦可以领工资,那么这个职位的诱惑力将大增,大家都要争当业委会成员怎么办? 部分反对的业主表示 双方说的都很有道理,但是双方的说法不太准确,业委会成员是由广大业主推选出来,受广大业主委托,代表全体业主管理一些公共事务的业主,但业委会成员没有与业主大会或物业公司确立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因此谈不上发工资的问题。所以应该是给业委会成员发放补助或补贴,而不是发放工资。 业委会成员毕竟为大家提供了服务,除了牺牲自己的时间之外,有时还要贴电话费和交通费等。 鉴于此,只要通过业主大会的同意,并在业主大会上确定业委会成员的补贴的标准以及发放补贴的方式,就可以给予业委会成员适当的补贴。只要多数业主同意,他人无权干涉。 工资低了,只够买仨瓜俩枣的,起不到应有的补偿、鼓励作用;工资高了,增加业主的负担,容易导致业主不满。如此,该怎样端平这碗水? 我认为补贴应该视个人的贡献来定。一般来讲,业委会主任的工作量较多,有的人只是挂个名,开会时来一下,所以补贴应当有所区别,由业主代表视小区的经济情况来定。 同时,付出的费用应公开列支,接受全体业主的公开监督。 一、对业委会成员的付出给予肯定; 二、业委会成员参加工作必然增加一些支出,比如通信费、交通费等,这些支出不应该由业委会成员自身承担; 三、发放津贴不是对业委会成员全部付出的酬劳,而是一种奖励,对其成员也应该有所区别,要根据其责任和工作量给予不同的津贴,具体情况可由业主大会来决定; 四、物业管理相关规定也明确,业委会费用不超过物业收入的1%,这其中就包括必要的津贴。
如今,
微信群聊、QQ群等互联网群组
作为在线交流互动的网络空间
成为许多人工作生活中
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案 情 回 顾
法 院 认 为
法 院 判 决
防范外来人员随意出入小区,人脸识别门禁将有效采集外来人口的具体信息。如有外人出入,每一条信息,包括时间、地点、图像,都会即时传到小区安保处的管理系统,能提高小区安全性。物业是为全体业主安全着想,服务全体业主,是出于善意目的,不是侵权。 刷脸过程中,姓名、性别、年龄以及面部表情等大量信息都会被采集并储存,如果这些信息得不到妥善保管,个人隐私就会泄露。
什么是人脸识别?
对于极少数明显乱履职的业委会成员,
20%以上业主要求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罢免,
但因只有业委会才有权
召开业主大会和临时业主大会,
现实中往往出现业委会以各种理由推诿,
不组织召开罢免自己的临时业主大会,
怎么办?
面对此种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
街道可以责令业委会限期召开;
逾期仍不召开的,
可以由街道指导和监督召开。
故业主委员会成员能否正常履职、是否存在拒不履行、能否代表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等问题,均关系到业主委员会乃至全体业主的利益。
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续筹并监督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审议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物业管理服务费的预算和决算;
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等。
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物业服务合同;
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