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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杆性判决︱物业公司没有提供服务,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
物业公司没有提供服务

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
——评(2021)琼97民终471号

【裁判要旨】


1、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约定物业公司应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与质量,物业公司上诉主张收取相关物业费用,则应举证其已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义务。

2、物业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法院应该驳回其支付物业费等费用的诉讼请求。

【简要案情】

2016年7月6日,*鑫公司与案外人海南*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西联豪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双方约定,由*鑫公司提供西联豪庭小区的物业服务。

*鑫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房屋及公用部位的使用养护,公共设施、设备及场所的使用、养护管理和收费,公共区域和住宅区公共部位(楼道、楼梯、电梯、门窗)的清洁卫生,智能化系统的管理和相关设施养护,小区内绿化、树木及水景等的维护和养护等内容。

2019年1月15日,杨*华与*鑫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双方约定,由*鑫公司提供儋州西联豪庭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鑫公司有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秩序维护、交通等项目进行养护、一般性的维护与保养、服务与管理的义务等内容,杨*华有交纳物业服务费、车辆停放费及各项公摊费的义务,交纳费用起始时间为2017年12月1日,合同另对其他必要事项进行了约定。

*华是儋州西联豪庭小区2栋1单元15H号房的业主,建筑面积55.61平方米。2019年12月25日,*鑫公司将《缴费通知单》张贴于杨*华门口催缴物业费。

后因杨*华未交纳相关费用,*鑫公司诉至一审法院

*华辩称*鑫公司亦未提供其协助建设单位处理涉案小区物业服务事项的有效证据,故*鑫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争议焦点】

*华提出*鑫物业未提供实质性物业服务的抗辩理由成立

【裁判理由】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履行合同有重大瑕疵的,业主有正当理由拒绝缴纳物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本案中,*鑫公司主张杨*华应向其支付物业管理费、垃圾清运费,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应由*鑫公司对以下事实提供相关证据

第一,提供物业服务的依据,即《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第二,*鑫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依据,即证明其实际履行该物业服务合同中所确定的物业服务管理事项的证据;

第三,*鑫公司书面催缴的依据,即《缴费通知单》,虽然*鑫公司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缴费通知单》,但是*鑫公司并未就其是否已履行了涉案小区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秩序维护、交通等项目养护、一般性的维护与保养、服务与管理等义务提供有效证据

*鑫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供的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已事实上提供了上述常规的物业服务,故*鑫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华提出*鑫物业未提供实质性物业服务的抗辩理由成立,一审法院予以采纳。*鑫公司主张杨*华应支付其物业费、垃圾清运费及违约金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本案实际上是业主行使《民法典》第944条和第525条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典型范例。本案创造性地确认业主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举证责任由被告物业公司承担,而不是由业主承担

在业主被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物业费时,业主只需依据《民法典》第944条和第525条、《最高院物业纠纷解释》第6条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依据由物业公司来举证证明;如果物业公司不能证明,法院应当依据《民诉法》第64条和《民诉解释》第90条驳回其诉讼请求。

其依据在于,物业公司居于强势地位,业主居于弱势地位。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和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说理充分、彰显了法律的公正,是难得一见的好判决,在全国范围来讲,都是一份引领潮流的标杆性判决书。 


来源:赵律法学文集

主编:王梦乐


“住老婆买的房子,也能算业主?”男子参选业委会被怼,一个细节让邻居们急了
房子的产证上

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
另一方算不算业主?
现实中,
恐怕很少人会为这事去较真。
比如在物业眼里,
房主的配偶、子女或者是父母,
都理所当然是业主。
可是,
法律上的业主,
还真有的掰扯。

近日闻堰一小区业委会选举
关于参选人业主身份问题,
引发了一场不小的风波。

“这次业委会换届选举共有15人报名,其中有一人报名时提交的产证资料,上面并不是他本人的名字。有不少业主质疑,他并不具备业主身份,也就不能报名。”该小区一名业主反映说。

该小区业委会选举办法规定,参选人员必须是小区业主。事实上,所有小区业委会的选举办法,都有这一条规定。

这名参选人在小区入住多年,且一直以业主自居,为何产证上没有他本人的名字?后经证实,该房子系其妻子的婚前财产。现实中,这一类情况其实是相当普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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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
房子产证上只有妻子的名字,
该参选人到底算不算业主?
法律上的“业主”身份,
又是如何界定的?

成立业委会的意义到底有多大,我来告诉你

我可以告诉你,业委会成立的意义非常的大!如果能成立业委会,将是广大业主的胜利!可惜的是,又有多少小区能够顺利成立业委会呢?


业委会都没成立过,莫名其妙的就有一部分业主知道业委会是不好的,是相互勾结的?你怎么做的这个预测判断的呢?认真探讨起来,觉得可悲又可笑···


从社会调查数据可以很负责任的说,说业委会不好的业主有很大一部分是不想交物业费的;有物业公司已经给予了特权照顾的等等。


总而言之,反正是有一己私利和自己息息相关的,当然还有一部分是物业公司自己散布的言论,说业委会成立了只会更不好,会跟物业公司要钱,反正是让想成立业委会的人知难而退。

实际上,在法治社会,业委会是在政府机构指导下的一个业主组织,任何违规违法行为,都会受到业主的监督和法律制裁。所以如果有怕业委会伤害业主利益想法的业主,您大可放心好了!

那么,那些抛开法律来说业委会是不好的人,其真正的目的在哪?恐怕也就是担心业委会维护全体业主利益的时候,伤害了自己现有的那么一点点私利罢了!

如果能够成立业委会,那么物业公司的所有生产活动都是在业委会的监督下进行的。物业公司必须不折不扣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关内容要求来进行;小区的公共收益也会被收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主要用来补充维修资金,减轻业主的负担,不再是物业公司的囊中之物;小区的维修资金动用,会受到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并在业主大会授权后,业委会才能申请;小区各项权益也只有业委会才是维权的合法主体。

绝大部分物业公司不希望小区成立业委会,或者物业公司自己会利用某些不正当的关系,组织自己收买的人成立利于自己的业委会,物业也是拿准了业主参与度不高。

如果全民参与业委会的选举,物业公司的任何暗箱操作就不可能实现,所有的一切都必须在阳光下进行。业委会要是有任何不轨行为,直接提请业主大会罢免,选举新一届业委会。

如果不能成立业委会,那么所有的一切真的正如物业公司所说——“你们业主一盘散沙,自己的小区也不关心!”那么业主就真的成了物业公司的“提款机”,成了物业公司的“老母鸡”。

一个无法成立业委会的小区
是没有希望的!
正因为自私自利的人太多,
才是小区永远无法成立业委会的
主要因素!


来源:曲江观唐


成立业委会的好处全部告诉你!


一、小区的公共财产、公共收益有很多,你知道的有哪些?

小区有很多公共财产,比如小区的公共绿化、道路,小区的公共外墙、电梯等;小区也有很多公共收益,比如小区的电梯、外墙广告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小区公共面积划出的停车位产生的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小区维修资金产生的利息属于全体业主;小区公共区域的摊位收益属于业主,等等。

二、小区的公共财产、公共收益怎样才能实现利益最大化?

成立业主委员会,可以有效促进小区公共收益最大化。

例如小区的公共维修资金产生的利息,特别是对于比较大的小区,业主有上万户,公共维修资金上百万甚至上千万,如果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不说别的操作,每年将公共维修资金进行定期大额存款,其产生的利息就是一笔不小的数目。

但是,如果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这笔公共维修资金就只能躺着吃灰了;小区的电梯广告、外墙广告、公共区域划出来的停车位收益等等,都是一笔不小的收益,如果没有业委会,谁会花时间花精力去持续跟踪、审理呢?最后收益到底归谁了,还不一定清楚呢。

三、小区的公共收益被侵害,该如何要回来?


小区的公共收益很多,如果公共收益受到了侵害,该如何处理呢?


公共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但一个小区有成百上千个住户,不可能每一位住户都去提起诉讼。这个时候,业主委员会的优势就凸显出来了,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小区全体业主,向侵害人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业委会还能为大家做什么?


除了前面讲到的为业主共同利益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还可以代表业主选聘物业公司,对公共收益进行查账,调解业主之间的纠纷(比如房屋漏水纠纷),具体还有哪些作用,一起来看看吧: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报告内容,接受业主询问;
(三)根据业主大会决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问题,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五)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调解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六)组织、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
(七)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或者授权,决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方式和所得收益的管理、分配、使用;
(八)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等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社区建设和公益宣传等工作;
(九)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职责。

主编:王梦乐


住宅小区的商业区域停车费归谁所有?

是归商业部分的业主?

还是归全体业主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小区建筑红线内设立的

停车场归全体业主所有

停车费归全体业主。


小区商业区域

停车场归属引纠纷

A小区位于珠海市香洲区,该小区由高层住宅及位于部分住宅楼栋1-4楼的商业组成。A小区的住宅及商业均由中某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
2007年,小区开发商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将小区商业周围的停车场由22个增加至67个,并交由中某物业公司对停车场进行管理
2019年,小区业委会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中某物业公司向小区业委会返还上述停车场自投入使用之日起实际收取的停车费
一审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小区业委会的部分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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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用地                                                              image红线内停车场小区用地红线内停车场

归全体

中某物业公司及小区业委会均不服一审判决,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小区业委会上诉称,案涉停车场位于小区建设红线内,应全部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二审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的焦点是案涉停车场的权属及收益的认定问题。
A小区商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在同一宗土地的红线范围内,案涉停车场亦在其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案涉停车场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因此,A小区原有规划22个停车位应属于全体小区业主共有,而不是属于商业部分业主共有
小区开发商在原有广场部分绿地面积基础上新建了45个车位,因广场绿地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在此区域内新建的车位实际影响和压缩了业主本来共有和共同管理的范围,是通过牺牲全体业主的部分共有权益换来的,改建后新增的45个车位应当认定为全体业主共有
因此,案涉停车场内的全部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相关收入减去成本后的收益属于某小区全体业主所有,其用途由业主大会决定。
二审判决中某物业公司向小区业委会支付停车收益35081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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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案涉停车场虽然位于小区的商业区域部分,但与住宅部分是在同一宗土地的红线范围内,故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停车位所产生的收益,亦应归全体业主共有


来源: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侵权,请告知删除
主编:王梦乐


归全体业小区用地红线内停车场

归全体业主

一个小区,不怕话语喧天,就怕鸦雀无声!
业委会非常难,众口难调,付出太多。

业委会成员没有工资,纯属义务服务。很有可能面临的局面是:一腔热血为业主服务,众口难调承受众人埋怨。
“既没好处,还要受委屈,这种事情谁愿意干?”部分业主这样理解业委会成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业委会的积极性。
有个别业主“高谈阔论”,纸上谈兵本领超强,但实际参与或付出不见人影。业主们来自不同地方,需求各不相同,看待事情也不一样,从筹备阶段开始,大量不同的意见已经出现了。
于是,有业委会人士提出一个观点:“主导者拿出解决方案,支持者提出补充方案,反对者摆出替代方案。”
笔者认为,不能只站在业委会的角度来解读业主
小区要风清气正,业委会成员首先要一身正气,尊重业主,有时还须忍辱负重,求同存异。
很多事情一开始都是美好的,没有一个业主想把小区搞得乌烟瘴气。
业委会如果连不同意见都容不下,就会造成自把自为,自己说了算。
至于替代方案,并不是每个业主都有这种高度的能力。
所有方案,业委会都是一个整体研制出来的吧,而很多业主的不同意见,都只是个人觉得不妥当而提出的。要业主拿出替代方案,这是否有些强人所难。
一付“没有替代方案就闭嘴”的盛气凌人的傲慢?业主毕竟只代表个人的意见,但不见得就是刁难和搅事。
业委会心存宽容,低姿态听听业主的反映和意见,这也是自愿加入这个非盈利组织的初心。业委会所做的每件事,业主都能看得见,心里有惦记。
相互信任是基础,遵纪守规是前提。不要动不动把不同意见或者质疑都当成洪水猛兽。
一个小区,不怕话语喧天,就怕鸦雀无声!
业主齐心参与小区的管理和事务是一个最美好的愿景。他们提出的不同意见,不一定就是为挑刺找碴而来,往往是对一些计划和方案不理想,或者未合法合规不尽人意,更多的是不理解而提出的个人看法。
业委会在研究制定相关的方案和计划时,肯定比业主熟知的多,此时,就要更多的给业主做好解释工作,取得理解和支持。
所说的替代方案也要一分为二,是不是业主单方提出的替代方案,业委会就能够全部接受呢?恐怕也不行吧。因此,绝不能总把“要反对者提出替代方案”作为反对的依据。
“没有新办法就按我的来”,如果总以这样的姿态来防范反对意见,只会招致更多的不满。

主编:王梦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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