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新建小区进入集中入住阶段,开发商选聘的物业公司派出员工为业主办理交房验收等入住手续,其中一项是预收第一年的物业费。购房人李某称,还没拿到房产证,自己还不是业主,所以不应当交纳物业费。李某是否是业主呢?他应否交纳物业费?
解答:
简单来说,业主就是“房屋所有权人”。但在现实生活中,业主可能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1)依法登记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2)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3)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4)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5)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
现实中,往往存在因种种原因入住了但尚未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情况,但这并不妨碍其业主身份,不影响其行使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
交纳物业费是业主的法定义务,是业主对共有部分的义务。按照《民法典》规定,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可见,李某虽然还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是这并不能否认其业主身份,依法应当履行业主义务。
相关法律条款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