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产汽车的普及,停车问题日益突出。不仅公共场所停车位紧张,住宅区停车位也供不应求。这些停车位应该属于谁?谁有权收取这些巨额停车费已经成为普遍关注的问题。这里有这样一个案例!住宅地面停车位属于开发商还是全体业主?
案例简介:
重庆郝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郝云公司)是建设单位。2007年,经重庆市规划局批准,实际建成地面停车位约270个,全部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在购买合同中,郝云公司还同意,如果规划的停车位、车库、幼儿园、诊所和服务俱乐部归郝云公司所有,郝云公司有权以出售、奖励或租赁的方式处置这些停车位、车库、幼儿园、诊所和服务俱乐部。
之后,郝云公司准备将部分车位出租给业主,业主委员会于2015年3月发出通知,称地面车位由小区公共用地设置,由小区业主共有,郝云公司无权出租或出售。协商不成的,双方应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不能取得产权证的,地面停车位应当归所有人所有。郝云公司拒绝接受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后,郝云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法院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权属争议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区分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停车位、摊点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
(一)结构独立,能够明确区分;
(二)独立使用,可以独占使用;
(3)能够登记为特定所有人所有权的客体,案件涉及的车位不能登记为产权,因此不能是享有专有权的专有部分。
虽然郝云公司在建设帝京豪苑小区时支付了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成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所有者,但在小区建设完成后,随着小区内房屋的出售,小区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让,小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共有部分归小区业主所有。
由于本案涉及的车位不能进行产权登记,不能作为专有部分,原审判决确认该部分车位属于业主共用道路或其他停车场地占用的车位。但开发商所建住宅区是否合格是开发商的基本义务,绿化面积是否超过规划面积与车位是否占用业主共同场地没有必然关系。
因此,郝云公司认定原审判决涉及的车位占用了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的车位,无事实依据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郝云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重庆郝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再审。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所有,但属于城市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但城市公共绿地或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
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物区分范围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的所有权,由当事人以出售、赠与或者租赁的方式约定。
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占用的停车位归业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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