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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违法的案例

发表时间:2020-06-05 15:59

业主委员会是小区业主们实现“自治”最重要的常设机构。它运作的好坏,关系到业主们的切身利益能否得到维护。不容忽视的是,全国各地的业主委员会良莠不齐,时常能见到,业主们联合起来跟业委会对抗的场景。这也是物管业管理领域乱象频出的根源之一。温州市业委会协会会长蒋成富说:根据他18年来对温州业委会的研究,竞选业委会的人中,怀有私心的比较多。不交或免交物业费,占用甚至多占停车位,对小区共有收入下手,这些都是某些不良业委会的“红利”。最近,深圳福田区政法委主持汇编的《刑事司法实务若干问题工作指引》现面世,其中就有一些业主委员会违法的案例。现选择其中一个案例,进行分析,提供各地相关部门研究和业主们参考,以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日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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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经业主选举,李某当选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当选后,李某利用职务之便,串谋业委会另两名成员,在不到两年时间里,将本属于小区业主的公共财产,包括从物业公司收取的小区停车费分成、广告宣传费、出租小区业委会空置房租金共计4万多元,以发放补助、报销电话费等方式非法占为己有。案发后,法院以侵占罪提起公诉。终:李某等人被处以有期徒刑9个月至拘役4个月、缓刑4个月的刑罚。

         

此案为何以侵占罪起诉,而不是以职务犯罪起诉?该案宣判后,部分居民心存疑惑。政法部门释疑说,尽管在物业管理实务中,人们普遍把业主委员会作为独立组织来对待,但是从法律层面分析,业主委员会只是业主大会的一个常设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负责处理业主大会的日常事务,没有法人资格。因此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利用职务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目前只能以侵占罪、诈骗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普通刑事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能认定为职务犯罪。

 

近年来,全国各地的物业管理纠纷及相关信访案件逐年攀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这一现象将会更加突出。以福田为例,因物业、劳资而引发的纠纷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两大主要因素。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系业主委员会运作不规范所致,是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所致。

 

业委会及其成员利用职务便利违法乱象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违法侵占和使用小区维修资金;二是利用解聘、续聘及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机非法牟利;三是利用管理小区公共设施、场地及物业的管理权利,非法侵占、私吞小区公共;四是招募、指使带黑社会性质的人员通过威胁或暴力手段强行驱赶物业公司,非法接管小区并自行管理;五是签订虚假合同获取非法利益。在近期福田辖区发生的数起小区业主借“维权”之名上街堵路、非法上访等群体性事件中,能看到个别业委会成员隐身幕后煽动蛊惑的“黑手”。

 

为了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整治业委会乱象,深圳市福田区政法系统积极探索,谋求作为。一是加大打击力度。全区政法机关深入研究业委会职务违法犯罪问题,厘清行为性质,开展专项打击行动,通过典型案例的判决对相关行为进行震慑;二是充分发挥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机制的作用,对执法过程中发现的业委会或其成员涉嫌犯罪线索,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形成打击合力;三是完善社会诚信系统建设,明确规定具有诚信污点的人不得担任业委会委员,并将利用业委会成员身份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视为诚信污点录入诚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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