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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树遮挡室内采光,业主能私自砍树?

小区内树木被业主私自砍伐,引得其他业主很是心痛,物业相关负责人表示,已向该业主下达了整改通知书。17日,家住武汉市洪山区景虹花园小区的业主刘女士向极目新闻反映,小区内有树木被业主私自砍伐,破坏了小区内的植被环境。

17日下午,记者来到该小区看到,位于16栋和17栋之间,是一片绿化带,栽有树木,铺有草坪。记者发现,绿化带中有四株小树和三颗大树,已不见树冠和树枝,其中一颗近半米粗的大树,仅剩1米多高的树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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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树木被砍成这样,很是心痛!”刘女士告诉极目新闻记者,他于春节前回汉,准备在该小区的母亲家过年,但她发现,在小区16、17栋之间的绿化带中,有一处已不见繁茂,“原本是几棵枝繁叶茂的大树,现在却变得光秃秃的。”

刘女士称,她在小区业主群里得知,有的树木是被业主以采光不佳为由,私自砍伐的。

小区物业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16、17栋之间绿化带的部分树木,是他们请人前来进行正常的修缮,剪掉歪枝、烂枝,让其重新生长。但其中那颗被砍掉仅剩1米多高的树木,为小区某业主所为。

“我们已向当事业主下达了整改单,并向社区居委会进行了报备。”该负责人表示,春节假期结束后,他们会督促该业主进行补栽或赔偿,若当事业主不予配合,则上报园林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补栽、赔偿之外,业主采光问题如何解决?该负责人称,物业将会同小区业委会,重新考量遮光树木的换栽、移栽问题。

小区物业相关负责人表示,仅剩树桩的那棵是被17栋的一户低层住户,于2月初因采光不佳私自砍伐。目前,他们已向该业主下达了整改通知书。关于采光问题,他们会通过业委会重新考虑这棵树的栽种方案。

若因树木遮挡影响采光,居民应如何提出诉求?洪山区园林局绿化管理科樊科长表示,小区业主可向业委会提出需求,待业委会商议通过后,由小区物业进行修缮;没有物业管理的小区,居民可通过所属社区和街道,向园林部门提出申请,由园林部门实地考察后安排修缮。

洪山区城管局园林绿化监察中队穆队长表示,小区内树木属于城市绿化范畴,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五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栽、砍伐树木;若损害城市绿化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赔偿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小区筹资改造,业委会把拒绝交钱的业主告了,赢还是输?

小区改造13名业主发起筹资倡议少部分业主认为是自愿捐款拒绝缴纳最终被业委会告上法庭近日,该案经靖西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作出了判决被告李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小区公共维修资金1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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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李某某于2008年7月向开发商购买了靖西市苏堤春晓嘉园小区某号房后入住,全家居住该小区。

2018年初,该小区物业公司撤离,小区陷入无人管理状态,公共照明、河堤护栏损坏,小区一到晚上便陷入黑暗,一片残败景像,业主意见很大。2018年11月22日,13名业主发出倡议书,倡议小区每户缴纳1000元的小区公共维修资金,指定管理人,用于修缮公共照明、河堤护栏,得到了广大业主的响应。

2019年5月23日,小区召开业主大会,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同时,大会通过了《业主规约》,对前面筹集每户1000元的公共维修资金予以追认。

2019年12月4日,小区第一届业委会获得批准备案,正式成立。从2019年1月到2020年5月,小区公共维修资金管理人及过后成立的业委会使用筹集得来的公共维修资金陆续完成了对小区河堤护栏、全部公共照明、大门亮化的重修、改造,小区面貌焕然一新。

截止2019年12月30日,共99户业主的小区已有90户缴纳了1000元维修资金。被告李某某以各种理由拒绝缴纳每户1000元的公共维修资金,最终被业委会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被告辩称:业主通过《倡议书》的方式筹集公共维修资金,其理解为捐款,既为捐款,其可以捐,也可以不捐。并且,应按业主的户型面积来分摊费用,而不是一律每户1000元。

靖西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区业主大会讨论、制定的《业主规约》程序合法,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全体业主具有束缚力。《业主规约》追认了前期发起人向各户业主筹取每户1000元小区设施维护费的行为,这笔费用不是捐款,被告李某某作为小区业主应当遵守并履行。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理评析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小区业主大会是小区的最高决策机关,好比全国人大代表大会,业主大会的决定对全体小区业主均具有束缚力。《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亦规定:“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关键在于,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的决定是否有溯及力?答案是肯定的。

小区前期数名业主发起倡议,建议每户业主交1000元的维修资金。这种倡议在法律上确实不具有束缚力,业主可交,也可不交。但是,过后《业主规约》对该每户筹集1000元作为公共维修资金予以了追认,此时,交款转化成义务行为,被告李某某作为小区的业主,应当遵守《业主规约》的规定。被告的抗辩于法无据,自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空置房为什么要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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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空置的地方(装修管理等除外)本来就不是物业管理范围,物业公司管理服务范围是公共部位、共有设施设备,它们一直没有空置。很多网友提问“自家房子没有入住,没有享受到物业管理服务,为什么要交物业费”。房屋空置,真的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吗?

第一点,我们从房屋产权证上的面积说起~

房屋产权证上的面积是建筑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建筑面积。在一个小区拥有住房,拥有的不只是入户门之内的部分,还有入户门之外的共有部分和公共设备设施,即属于业主个人的专有部分和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

第二点,没有入住,空置的是哪里呢?空置的是户门之内哦,而这里(装修等除外)不是物业公司管理服务的范围。换句话说,房屋是住了,还是没有住,和物业费没有太多关系。

第三点,户门之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共有部分,才是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它没有空置。也就是说,房屋空置,空置的地方不是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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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不管房屋是否空置,楼梯间、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水箱、运动器材、电梯前厅、电梯井、电梯机房、消防通道、变(配)电室、煤气调压室、门岗亭,小区绿化、保洁、小区活动等等,物业公司需要提供管理服务。

所以,没有入住,也享受到了物业管理服务。

那么,以房屋空置,不需要接受物业服务为由,不交物业费是否可行呢?

物业管理圈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业主以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城市规定,房屋空置半年以上,在物业服务中心做了登记,水费电费没有增加的,物业费打八折。


物业合同签订期限是多久?物业合同续签要注意什么?

随着各种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善和人们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物业管理纠纷呈上升趋势。为了更好地解决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不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了解清楚物业管理方面的知识也是尤为重要的。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物业管理合同签订期限是多久,以及物业管理合同续签要注意的事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物业管理合同签订期限是多久


1、物业前期订的合同有效期:小区如果业主心不齐不能成立业主大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无论约定有效期与否合同继续有效。

2、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业主大会成立、业委会选聘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失效,06年的楼盘到目前为止没有成立业主大会是不正常的,更换物业公司必须成立业主大会,按照建设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程序,小区有20%的业主同意由当地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进行选举,小区2/3的业主同意才能更换物业公司。

3、小区如果业主心不齐不能成立业主大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无论约定有效期与否合同继续有效,否则你们小区没有物业公司管理或新物业公司管理小区不合法,因为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合法单位必须是业主大会授权的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在法律上有效,否则是无效合同。


二、物业管理合同续签要注意什么


1、要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权利。除了《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业主委员会应有的权利外,其他一些权利,也应在服务合同里明确约定。例如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公司有监督权。但是,如果这种权利没有相应保障的话,实践中是无法行使的,物业公司一般对业主委员会的建议和监督根本不予理睬,所以只能是业主委员会控制住了物业公司主要的经济来源后,才能有效地监督制约物业公司。因此,业主委员会在和物业公司签合同时,可以约定物业公司在收取物业费后,将该费用存于业主委员会的账户,由业主委员会根据小区费用的支出情况分期拨付给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公司的财务具有调查权和监督权、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公司服务质量有权提出意见并可要求其限期整改等内容。同时,业主委员会应承担相应的义务,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费,积极配合物业公司工作,尊重物业公司专业化的管理方式和措施等。

2、要明确物业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本着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在赋予物业公司管理整个小区日常事务权利的同时,也要明确物业公司所承担的义务。这里需要提醒的是,合同中还尽可能的明确违约责任,例如因保安失职,导致业主的物品被盗等问题,物业公司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在使用物业费时,都必须有明确的记录,并向业主委员会公开全部的账簿等义务,如果不公开,则承担何种违约责任。


楼顶漏雨,为什么全楼业主分摊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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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某小区建于上世纪90年代,其中一栋居民楼有6层,每层两户,共计12户业主。因该楼年久失修,楼顶出现破损,自2014年开始,一遇到下雨天,6楼的住户家里就不断漏雨。

2015年夏天漏雨尤为严重,6楼东西户业主多次向物业公司提出维修要求。在物业公司的交涉下于2015年9月初开始公示维修通知,在公示期内未接到任何一个住户的反对意见。

因该物业公司资金紧张,所以要求该栋楼本单元的6楼东西两住户垫付全部维修资金共7400余元。维修完毕后,6楼业主找剩余10户业主协商承担维修费用事宜,除其中一户业主缴款外,其余业主均认为与其无关拒绝交费。无奈之下6楼业主分别将剩余9户业主告上法庭。

近日,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珠海法庭化解了该起纠纷案件,认定维修费用由楼里所有住户均摊。 


本案承办法官解释称:

该栋居民楼的楼顶并非6楼东西两户业主的专有部分,而是该单元全部12户业主的共有部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因此,楼顶维修费用应由全楼业主均摊。

经过法官调解,其中有7户业主认识到自己应该均摊这些维修费用,先后将各自均摊部分的维修费交给6楼住户。但剩余两户业主依旧认为该维修费与自己无关,拒不缴款。

最终,法院判决该两户业主分别均摊维修费用62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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