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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资料应归入业主委员会档案?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档案,工作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2)业主 委员会、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书面材料;

(3)各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备案的材料;

(4)业主清 册及联系方式;

(5)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

(6)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7)业主和使用人的 书面意见、建议书;

(8)维修资金收支情况清册;

(9)其他有关材料。


什么是“公共能耗”?物业公共能耗费的如何分摊?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应包括管理费、房屋设备运行费、保洁费、保安费和维修费”。

业主、使用人按规定缴纳上述费用,但其中是否全面涵盖了物业公司为业主、使用人提供的各类服务项目的收费?是否还有遗漏?当中显然缺少了容易被忽视的“公共能耗”这一部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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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公共能耗”?

其实在理解了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三个概念后,便可推敲。

共用部位是指一幢住宅内部,由整幢住宅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房屋承重结构、室外墙面等部位。

共用设备是指一幢住宅内部,由整幢住宅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管道、排水管道、落水管、照明灯具、水箱、水泵、电梯、避雷装置、消防器具等设备。

公共设施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和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道路、停车场库、照明路灯、排水管道、窨井等设施。

综上所述,业主、使用人共有,共用设备、设施和在公共性服务中所发生的水、电、煤等能源消耗称为“ 公共能耗”,由此产生的费用为“公共能耗费”。

二、小区公共能耗费的构成

1、各单元公共用电(包括公共楼梯照明、应急指示灯、电梯动力)

2、公共照明(包括路灯、草坪灯、景观灯、景观水池水泵)

3、弱电系统(包括消防、安防系统、智能化系统、消控中心)

4、二次供水增压水泵用电

5、公共用水(消防系统用水、公共卫生间、景观水池、绿化养护用水)

三、小区公共能耗费分摊方式

1、各单元公共用电

各单元楼均安装公共用电计量电表,分摊方式按户均摊。

每月计算公式:已入住每户分摊金额=该单元计量电费/该单元已入住户数+(该单元空置户数×70%)

2、公共照明

小区设公共照明总表,由小区全体业主按户均摊。

每月计算公式:已入住每户分摊金额=小区公共景观照明电费/小区已入住户数+(小区空置户数×70%)

3、弱电系统

消防监控中心设弱电系统总表,由小区全体业主按户均摊。

每月计算公式:已入住每户分摊金额=消控中心计量电费/小区已入住户数+(小区空置户数×70%)

每月计算公式:已入住每户分摊金额=动力系统电费/小区已入住户数+(小区空置户数×70%)

4、二次供水增压水泵用电

小区小区部分二次供水分中区和高区,中区和高区分别安装计量电表,电费按实际用水量进行分摊,1-6层市政直供水不参与分摊。

每月计算公式:中、高区已入住每户分摊金额=【该区计量电费/该区已入住总用水量+(该区空置户总用水量×70%)】×每户用水量。

5、公共用水

小区公共用水有三块水表计量,小区公共用水根据三块水表计量总金额按户由全体业户按户均摊。

正常每户分摊金额=小区公共用水水费/小区已入住户数+(小区空置户数×70%)。


业主在窗户上贴广告,物业公司有权管理吗?

随着居住小区的规模化、现代化以及公司经营的信息化和专业化,小区内的个体商户和中、小公司的数量不断增多。

有些业主为了招揽生意,在自家门前或是窗户上张贴广告宣传自己的业务,一时间各种花花绿绿的广告充斥了整个小区,迷乱了人们的双眼。

这种在自家窗户上张贴广告的行为虽然方便了做生意的业主,但却引起了小区其他业主的不满,他们认为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整个小区的外观,造成了整个物业的贬值。

从事商业活动的业主究竟能不能在自家窗户上张贴广告,赞成和反对的业主所持的观点截然不同。

赞同张贴广告的业主认为

在自家窗户上贴广告,是自己对房屋行使所有权的一种方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业主有权对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有权对房屋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装饰,在自家窗户上张贴广告又没有占用小区的共用部位,更没有违反相邻关系的规定,他人无权干涉。  

反对张贴广告的业主则认为

广告虽然是贴在业主自家的窗户上,但却是给所有人看的,从把小区作为一个整体的角度讲,涉及的就不再是个别业主的问题,而是整个小区的外观问题。个别业主在窗户上张贴广告影响了小区的景观,进而降低了整个小区的居住品质,这种行为虽然方便了个别人,却损害了大多数人的利益。 

反对张贴广告的业主对小区居住品质的要求是否应该得到满足?物业公司和业委会是否有权对业主在自家窗户上张贴广告的行为进行管理?如果有管理权,它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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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说法

一、业主在自家窗户上张贴广告的行为不应该被看作是纯个人行为,而应该是涉及到整个小区整体利益的行为。

因为现代的小区作为一个整体,小区内的业主对房屋进行的任何事实处置都有可能影响到其他业主的权益。基于对小区整体的保值、增值需要,基于全体业主对居住品质的要求,小区里的任何业主都有义务维护小区的环境。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有权管理和制止个别业主在自家窗户上张贴广告的行为。

业主大会的权利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业主委员会的管理权则是基于业主大会赋予的职权以及其自身负有的、监督业主公约实施的职责。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12条、第13条的规定:业主大会应由全体小区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并由参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可以作出决定,该决定对小区全体业主有约束力,全体业主必须执行。

也即如果全体小区有投票权的四分之一以上业主作出决定,反对在小区张贴广告,那么,所有业主必须遵守,理由是《物业管理条例》第7条第1项的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该条例第17条第2款: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的规定。

也就是说,如果大多数业主反对在窗户上张贴广告,可以通过业主大会的形式把这个要求体现出来,制定这方面的制度,也可以赋予业主委员会这方面的职责,还可以把它写进业主公约,让全体业主遵照执行。

三、物业管理公司同样有权管理和制止个别业主在自家窗户上张贴广告的行为

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权主要是基于三点:

1、相关法规的规定;

2、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

3、物业公司本身负有的、对物业承担的保值、增值的职责。

(一)物业公司对小区张贴小广告行为有管理权的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有: 

1、《物业管理条例》第46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以上规定说明:居住小区的小广告属于自设广告,其广告形式为“其他形式”,所以,其张贴小广告的行为也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如其未履行审批手续,是一种违法行为。

物业公司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6条的规定,可认为在小区内自家窗户上张贴广告的行为属于不合理的物业使用行为,物业公司应制止其行为,并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物业公司对小区张贴小广告行为有管理权是基于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和业主公约:

物业公司应查看《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或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对物业公司权利的约定,查看对此问题是否有管理权。物业公司也应查阅小区的《业主公约》,查看公约中对业主及承租人行为规范的规定,因为物业公司为了全体业主的利益或大多数业主的利益,也有权制止一些业主和使用人不符合小区公约的行为。如这些文件中没有这些方面的规定,我们建议应予以补充。  

(三)物业公司本身负有的、对物业承担的保值、增值的职责。

这使得物业公司有权对一切有损小区全体业主或大多数业主利益的行为,或有碍物业管理的行为负有职责和义务。这也是我们认为的最本质和最重要的依据。基于这一点,物业公司就完全有权对类似张贴小广告的行为进行管理,而无需有法律和合同为依据,这也是物业公司本身的职责所决定的。


楼上业主长期未居住,漏水给楼下业主造成损失谁来承担?

案例介绍

某业主5年前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但一直没有居住。一天,该业主接到物业公司房屋漏水的通知,经查看,是所购商品房卫生间的水表接头处破裂,并造成楼下两层住户的部分财物因浸泡受损,两户业主均提出赔偿要求。

该业主认为,自己并未入住所购商品房,水管破裂不是自己造成的,而是水表接头处老化断裂所致,自己不应对漏水负全责。

物业公司认为,业主购买房屋后,房屋漏水造成的损失里应由业主承担。

请问楼上业主长期未居住,其房屋中管道老化破裂,给楼下业主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在紧急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可否进入本案楼上业主家进行必须的维修,因此给楼上业主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



案例分析:

(1)首先,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80号)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过管道渗漏保修期不低于2年。该案例中,业主购房已满5年,则开发商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的水表接头处老化断裂问题发生在业主房屋内,虽然不是业主人为造成的,但由于房屋所有权归业主所有,从物业公司提供服务的公共性质考虑,物业公司既没有权力私自打开房间进行检查,在没有备案的情况下,也不可能有能力了解每位业主的房屋使用情况。因此,水管老化断裂造成的损失应由该业主个人承担。

但根据实际情况,也并不排除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可能性:若在本案例中,物业公司在接到楼下业主反映的情况后,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如未联系楼上业主,而采取消极的不作为,致使楼下业主的损失扩大,则物业公司存在过错,可能也会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物业公司在无法联系到业主,而楼下业主的损失又在不断扩大的情形下,(属于紧急避险)可以先行进入楼上业主家进行检查维修,如因此给楼上业主造成门窗破损等损失,赔偿责任应由收益人承担(此案的收益人是楼下业主)。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防止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遭受的紧急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利益的行为。我们认为物业公司可以未经楼上业主许可,进入楼上业主家中进行检查并排除故障。

但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楼下业主损失不断扩大。

②业主无法及时赶到或无法联系到业主。

③进入楼上业主家是唯一可行的维修方法。

④楼下业主因不及时维修遭受的损失比物业公司进入楼上业主嫁给楼上业主造成的如门窗破损的损失更大。

此外,为了避免在紧急情况下,物业公司因缺乏明确的依据而无法果断采取行动避免损失,也为了避免在采取紧急措施后,在责任确定上与业主之间产生纠纷,建议物业公司与业主最好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对在小区管理中可能出现的采取紧急避险行为情形,如:紧急排除故障、避免因起火、管道漏水造成的损失等进行明确约定。


房产证没办下来,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吗?

案例介绍


开发商没办出房产证,再加上与物业公司没有签订正式的物业合同,业主老王借机拖欠8年物业费没交,物业公司无奈状告王某,要求支付物业费用共计4500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已提供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业主理应缴纳物业费,最终原告诉请获支持。

2004年起,甲物业公司开始对某小区实行物业管理,因为小区业委会当时还没成立,故没有与业主签订正式的物业服务合同。起初,物业费标准是0.35元/平方米/月,到了2006年起调整为0.45元/平方米/月。可面对如此低的收费,还是有业主拖着不交,老王就是其中一户。

刚入住小区之初,老王还及时缴纳,持续了两年,老王便开始拖欠,一拖就是好几年。其间,甲物业公司以上门张贴或投入信箱的形式催促满一年不缴纳物业费的业主,而且每年上、下半年各发送一次催款通知,却始终没有任何效果。最后,甲物业公司只好起诉到法院,要求老王支付2006年1月起至2013年12月的物业费共4500余元。

老王倒是理直气壮,表示不缴纳物业费自然有他的道理:一方面,他2004年就购买了该小区的房子,可开发商却始终没有办出房产证,一直到2014年老王提起诉讼,开发商才将房产证办出。另一方面,他并没有与甲物业公司签订有效的物业合同,一直认为是开发商在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2004年-2005年的物业费也是交给开发商,但开发商具体管理到何时他并不清楚,所以甲物业公司必须出具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的书面依据。基于上述理由,老王表示他不会支付一分钱的物业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双方并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根据原告实际上为被告提供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可以取得相应报酬。被告作为系争小区业主享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理应缴纳物业费用,最终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物业费4500余元。


房产证没下来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吗?


房产证下没下来和交不交物业费是不相干的两件事情。开发商不办房产证,业主可以起诉,要求给予赔偿,但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由于开发商的原因造成购房者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取得房产证,或者期房预购人在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内未取得房产证或者已竣工商品房的买受人自订立合同之日起90日内未能取得房产证的,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逾期未办房产证可能存在的4大问题

1、法定要件不齐。可能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核实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2、企业拖欠税款,缺《销售不动产发票》,且可能擅自挪用代收代缴购房人办证税款。

3、企业将已销售的房屋再行设置抵押或司法查封。

4、企业倒闭、注销,无人牵头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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