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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住一层不用电梯,可以不缴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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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在一层,因不需要乘电梯上下楼,他觉得和其他业主一样交电梯费太亏了,就拒交物业费。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物业管理合同,X先生应该交纳包含电梯费在内的物业费

物业公司起诉称,2005年,X先生购买某小区一幢16层楼房的一层房屋。2006年,X先生与小区物业公司签订物业合同,约定物业公司为X先生提供物业服务,物业管理费的标准为每月每建筑平方米1.30元。2012年,X先生开始欠交物业费。2013年,物业公司向该院提起诉讼,要求X先生交纳物业费。

据X先生介绍,入住小区后,他一直按时交纳物业费,但2012年发现一层的物业管理费与其他楼层是一致的,因其住在一层没机会使用电梯,认为物业管理费中包含的电梯费部分不应由其承担,故未交纳2012年后的物业管理费。X先生表示同意交纳扣除电梯费后的物业管理费。而物业公司表示,电梯费由全体业主公摊,也有部分小区签订的物业合同是一层业主和其他楼层业主不同的,如果林先生不认可已经签订合同的物业费标准,可以发起业主委员会形成新的决议并与物业公司签订新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与X先生所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即按照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合同中约定的标准交纳物业管理费。

 

拒交电梯费官司没赢过

 

一层业主因拒交电梯费而被物业公司起诉的案子,各省各市各基层法院均审理过多起。无一例外的是,这些业主均被判败诉。

见诸报端的除法院此起判决外,最近的一起案子是法院于今年1月审理的。丰台法院以电梯属于公共设施,其设立的目的在于服务全体业主,其费用理应由全体业主共同负担为由,一层业主败诉。

对于一层业主能否不交电梯费,多年来颇多争议。其中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在出台前,曾有一条“首层业主交30%电梯费”的规定,后被删除。支持者以“谁使用、谁受益,谁交费”为依据。但是,反对者认为,如果一层业主不交或少交,那二层甚至5层业主是不是应该比10层业主也少交点?


物业公司能否要求业主预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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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6年7月1日,王某购买某房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双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了房屋建筑面积、总价、付款方式等内容,并约定交付时间为同年8月1日。合同订立后,王某实际于2016年11月15日付清房款,并于次月领取了产权证。交房过程中,该房产公司委托某物业公司项目部统一办理交房手续,期间物业公司要求王某交纳物业费。双方对交付房屋钥匙时是否先交物业费产生争议。

2018年1月9日,王某书面通知房产公司要求办理房屋交接手续,该公司书面回复:

1、合同约定2016年8月1日为房屋交付期,但您一直没来收房。

2、房屋交付由物业有限公司项目部统一办理。物业已多次电话催促您过来办理交房手续,但至今未来收房。

3、请您在接到此回复后立即至物业项目部办理交房手续并缴纳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1月10日期间的物业费合计5909.2元,否则引起的一切责任业主自行承担”。

为此,双方交房未成。

2019年1月4日,王某起诉至海门法院,要求房产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海门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16年8月1日,王某付清房款时间为2016年11月15日,根据合同补充协议第(十三)条“在交房时,如买受人自身原因未付清应付房款(含银行按揭尚未发放及贷款不足应付房款的),交房日期顺延,顺延至买受人付清全部房款之日起3天内”的约定,故法院确定房产公司交房时间应为2016年11月18日。

交房条件成就后,房产公司没有按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向王某发书面通知,且王某请求交付时设定预交前期物业费作为交付房屋钥匙条件,致交房未成,房产公司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逾期交房违约金应自交房次日即2016年11月19日起算。

房产公司辩称办理了产权证即视为交房,与合同补充协议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约定商品房钥匙即为该商品房交付”约定不符,且抗辩王某应交前期物业费后才交房屋钥匙,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并无此项约定,故法院对上述辩称均不予采信。

据此,法院判决房产公司支付王某逾期交房违约金75260元。


法官说法

房屋的交付一般包括开发商的通知收房、房屋相关资料的出示与交付、购房者的质量验收,签署书面确认文件、领取房屋钥匙等环节。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交房是房屋损毁、灭失风险划分的标志,同时也是开发商承担保修责任,购房者缴纳物业费的时间点。

实践中,基于开发商与物业公司或存在关联关系,开发商委托物业公司交房的情形较为常见,但物业公司交房时要求买受人预缴物业费用,方可领取钥匙,上述交房规则是否合法?这也是本案纠纷的争点所在。

购房人领取房屋钥匙时是否应当先行支付物业费?一般而言,开发商基于其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负有向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交付房屋的合同义务;但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一般形成于业主方与物业公司之间。

换言之,商品房销售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系两重法律关系,两者无必然交集,如商品房销售合同中对预缴物业费无特别约定,则买受人收房时无须先行缴纳物业费,开发商以此拒绝交房造成买受人迟延收房的,应由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此外,开发商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程序、期限进行交房。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中一般约定,开发商需在交房前的一定期限内书面通知买受人,因此开发商按期交房,首先应当以书面形式及合同约定的送达方式向购房人告知,若开发商未完整履行合同约定的通知义务,买受人可相应延后或不收房。

对于收房过程中,开发商要求先行支付销售合同未涉及的物业费、先行签署收房文件后验房等,此类情形违反合同约定的交房程序,买受人有权拒绝,由此产生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汽车停在自己车位被蹭,查不到肇事车,物业有责任吗?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只在提供服务不符或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下,对业主承担相应的违约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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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法院关于物业服务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合同  

确认物业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需要确定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相关约定。如果物业公司在合同中明确需要承担相应的管理义务,那么物业公司应根据合同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没有相关的约定,业主的车虽然停放在指定的位置上,但车辆的实际管理权仍属于业主本人,车辆的占有并未发生转移。物业公司仅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辆停放秩序而采取必要的规范性保卫措施。包括安排保安对小区进行连续巡逻,安置必要的小区周边监视装置,实行门卫登记制度等等。物业公司对小区内车辆所发生的损害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物业公司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物业合同中所约定的物业安保义务,那么物业公司应根据其违约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小区内发生车辆被蹭,没有监控设备无法查到肇事车辆,无法查到相关责任人的情况下,车主应及时向交警和向车辆所承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减少损失。

车辆在自己停车位被剐蹭,交了停车费,也找不到肇事车辆(人),物业有赔偿责任吗?

这个问题回答是,物业基本没有责任。除非有人证物证证明物业有过失,隐瞒事故真相,或直接就是物业公司派人故意所为。

住宅小区的车辆管理,对于有固定车位的业主来说,服务方和接受服务方是基于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之外的,另一个特约服务协议,即车辆管理服务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协议中有明确阐述,一般来说,此协议明确说明了物业管理方不承担车辆保管义务,如果业主有看管车辆的需求,则需要另外签订车辆看管(保管)协议,这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物业合同已到期,业委会按程序更换物业,物业拒不配合业委会选聘工作

小区前物业公司—新港物业在《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无视小区业主们一致要求换物业的票选结果,不配合业委会选聘工作的正常流程,拒绝撤场,还出动了三排“保安人肉墙”对抗业主!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业主与新港物业之间的矛盾由来已久。永新大成珺小区脏乱差,日常维护工作不到位,小区公共设备年久失修,严重危及业主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致使该小区的二手房市场交易价格不涨反跌,目前永新大成珺二手房挂牌价为2.16万/㎡,2020年1月以来房价一路下跌,显然低于周边不少楼盘。引发小区业主的强烈不满!

小区还曾出现过建筑物主体结构塌落、直接掉到地面上的情况!当然,主要责任在建设施工方,然而,后续未能及时处理现场,这个锅物业公司是无法甩掉的!

令有业主反应称,小区地下室的消防喷淋头坏了已经2-3天了,物业不予修理,却给喷淋头套了一件羽绒服吸水,现在22号楼地下车库已经遍地是积水。

而最令业主无法容忍的,是小区的地下机械车位常年未进行维修保养,致使很多零部件严重锈蚀!并多次发生链条锈断裂事件,直接危害业主的人身安全!曾发生上层停放着业主车辆的车位直接掉落砸向下层车位的危险事故!细思极恐,如此严重的后果!想想就后怕!


《物业服务合同》已到期,新港物业却拒不撤场

而且新港物业入驻小区多年,业主质疑存在乱收费现象。据业主反映,小区后期公共能耗的缴纳标准与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的标准不符!

《物业服务合同》到期,新港物业仍“赖”着不走!业主曾多次通过业委会向物业传达解聘的意向,但居然被物业公司单方面拒绝了!拒绝承认业主大会投票结果!业主议论内容如下:

A:木渎镇大成郡小区,现在小区里面环境堪忧,小区业主大会已表决不再续聘新港物业。

B:新港物业公司不作为,房价很低,民愤很大。

C:今天预中标新物业在小区宣传,遭原物业人员阻挠。

D:新港物业不配合业委会选聘工作正常流程,派了三排保安,人肉墙对抗业主。

永新大成珺业主期盼相关部分支持新物业进驻小区

简单梳理下时间线:新港物业的合同期限为2014年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8月小区正式成立业委会;8月30日与新港物业第一次沟通,合同到期是否续聘?9月回函声称要继续服务小区;11月6日召开业主大会对原物业是否留任进行了表决,表决不同意票数1221票,同意票234票;1月5日,业委会开启正常的招标程序,世茂天成物业公司成功竞标;1月10号世茂天成物业公司进场路演,却遭遇新港物业无故阻拦。

业主认为:前期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已到期,在合同期满的情况下,新港物业已脱离与永新大成珺小区业主的合同关系,业委会有权通过召开业主大会,就解聘和续聘问题进行投票决议,新港物业无权进行干涉

但现在的情况是,新港物业单方面表示不认可业主大会的结果和决定,拒绝撤场!这难道能够站得住脚吗?现在经过业主及业委会的多次努力,换物业仍然遥遥无期!如今,大成珺的业主们还在为换掉这个糟心物业而努力着, 期待相关部门支持永新大成珺小区业主选聘的新物业尽快进驻小区!


业主能否以没签物业服务合同为由拒交物业费?

业主能否以没签物业服务合同为由拒交物业费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虽然没有签署物业合同,但是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业委会与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的普通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都有法律约束力。业主虽非物业服务合同形式上的当事人,但业主是物业服务合同项下的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是物业服务合同的实质上的当事人。业主就不能以不是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也不能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作为拒绝交纳物业费的抗辩理由。


物业服务合同到期了,没签新合同怎么办?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后,如果当事人没有订立新的物业服务合同或者通过约定延长原物业服务合同的服务期限,该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但是,如果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那么小区的物业将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将影响到全体业主的正常生活,损害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此时物业服务人基于诚信原则,从保护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角度出发,继续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业主接受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只是服务期限变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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