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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业主撤销权?业主撤销权有什么作用?

发表时间:2021-03-04 16:45

业主大会业委会的相关决议侵害到我们业主自身的合法权益时,你会怎么做?互相攻讦,最后甚至发展到身体对抗,这样的事例在我们的生活中屡见不鲜。最后很可能相互间的关系日趋紧张,而问题也没有得到有效解决。除了这种非正式的对抗手段外,我们还有其他维权方式吗?在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法律不失为维护我们自身利益的有效方式。而业主撤销权就是我们最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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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业主撤销权?根据《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案例详情:

      凌先生所在的阳光小区(化名),在2016年底,其第一届业委会成员全体辞职,小区业委会处于空缺状态。2018年10月下旬,居委会公告对阳光小区三项规约进行部分修改,包括取消旧版规约对业委会成员年龄的限制、增加公共维修基金使用规则等。2018年11月底,居委会以发放表决票的方式,于2019年1月10日召开阳光小区业主大会,通过了修改《阳光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阳光小区管理规约(草案)》、《阳光小区专项维修基金管理规约(草案)》的决议。

      凌先生认为,上述所形成的的决议在内容和程序上均存在违法情况,如:

      新的业委会未成立之前,就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对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业主大会违规召开;

      将原本应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和拥有的对于维修资金使用的权利,违规转让给业委会和物业公司,进而侵犯了业主的合法财产权益等。

      因此,凌先生向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将阳光小区业主大会告上法庭。

      而业主大会辩称,受制于小区内长期没有形成新的业委会,使得许多亟需解决的问题没能得到妥善处理。而这一次的业主大会,是在居委会根据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的相关要求而召开的。

      且关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等文件的表决中,同意票都占到了业主总人数和建筑面积总面积比例的75%以上,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要求。

      在经过审理后,法院认为:

     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的五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组建换届改选小组,并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由换届改选小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前款规定报告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以应业主书面要求组建换届改选小组,由换届改选小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由业主代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代表,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XXX组成。

     自换届改选小组产生至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期间,业主委员会不得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下列事项作出决定:(一)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二)调整物业收费标准;(三)除管理规约规定情形之外的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等重大事项;(四)其他重大事项。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在新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前,不得召开业主大会对小区重大事项作出决定,而是应当先选举产生新的业委会。阳光小区居委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先审议通过了三项规约(修改后)的决定,后选举产生新的业委会,违反了程序,凌先生要求撤销审议通过三项规约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

  撤销被告阳光小区业主大会作出的审议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的决定。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而被告在收到法院判决书以后,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法院认为阳光小区业主大会审议修改三项规约的程序违法。如虽然居委会在未能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可以代行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职责,但这需要经业主大会同意并授权,且该授权事项与所有业主切身利益相关,应当由全体业主讨论决定。

最终,上级法院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最终结果:  

通过这一案例,我们可看出:

      1.规则明确,坚持程序正义,对我们包括业主在内的所有人权益保护是最合理和有效的。无论是小区内的相关议事规则,还是各种与小区事务有关的法律法规,都是保障我们权益的坚定基础。虽然可能存在低效、掣肘等消极现象,但从长远来看,是最符合我们的利益和诉求的。

      2.正确、有效地运用法律手段。当我们面临困境、权益受到侵害时,采取一些非理性的对抗方式,最终很可能收效甚微,且同时给自己造成更大的麻烦和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相信法律,了解法律知识,正确、有效地运用法律武器,尊重事实,理路清晰,是最为贴切和理性的选择。


相关法律条文:

      1.《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2.《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并依据委托人对所议事项的意见进行投票表决。

      3.《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的五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组建换届改选小组,并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由换届改选小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前款规定报告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以应业主书面要求组建换届改选小组,由换届改选小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换届改选小组由业主代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代表,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换届改选小组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数所占比例应当不低于换届改选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换届改选小组组长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

      自换届改选小组产生至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期间,业主委员会不得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下列事项作出决定:

      (一)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二)调整物业收费标准;

      (三)除管理规约规定情形之外的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等重大事项;

      (四)其他重大事项。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5.《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居民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业主讨论决策住宅小区公共管理事务,经业主大会委托也可以暂时代行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职责。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相关职责的业务指导和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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