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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吗?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那些规约?

发表时间:2020-05-26 10:39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



为了规范小区(以下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一条  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筹集和使用维修资金:
      (一)业主应当按照规定或本规约约定交纳维修资金;
      (二)维修资金的账务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代理记账单位代管,相关费用山业主大会承担;
      (三)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维修资金的补充

      维修资金按照下列方式补充:
      (一)、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停放车辆、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而收取的费用;
      (二)、由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另行约定。


第三条  维修资金的补建和不足时的筹集

      未建立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或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筹集资金总额的30%时,按下列方式补建或筹集,再次筹集的维修资金余额,不得少于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
      (一)一次性交纳;
      (二)按照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0.2% (最低为0.2%)的标准补建或再次筹集;


第四条  物业维修和更新的实施

      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及更新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由物业服务企业直接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
      (一)属规定的急修项目:
      (二)物业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
      (三)经鉴定的危险房屋;
      (四)出现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的情形;
      (五)物业维修和更新费用在2000元以下;
      物业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物业维修及更新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或征求业主意见后,由物业服务企业直接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
      (一)物业维修和更新费用在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须经业主委员会开会讨论同意并由业委会主任、副主任签名后实施。
      (二)物业维修和更新费用在20000元以上,必须由业主大会按《物权法》及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召开业主大会表决通过。
      (1)涉及楼号(区域)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的,应当经该楼(该区域)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业主委员会实施;

      (2)涉及小区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应当经全小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业主委员会实施;

第五条  维修费用的承担

      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约定承担:
      (一)专有部分的所需费用,由拥有专有部分的业主承担;
      (二)部分共用部分的所需费用,由拥有部分共用部分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三)全体共用部分的所需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第六条维修资金的审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维修费用需经有资质的审价机构审价后在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审价的;
      (二)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包含五万元);
      (三)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小组决定审价的;


第七条  维修资金的审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经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的使用和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进行审计:
      (一)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应当在换届改选小组的指导下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的使用情况以及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进行财务审计;
      (二)经20%以上业主书面提出要求审计,且经业主大会通过的;
      (三)按照有关规定必须审计的;
      审计报告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经审计,维修资金、公共收益或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被违法、违规、违约使用的,业主委员会豆  或者受侵害的业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账目公布

      业主委员会或者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每年1月份和7月份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
      (一)维修资金收入、支出和结存的金额;
      (二)发生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的项月和费用;
      (三)利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从事停放车辆、设置广告等经营性活动而获取的收入和使用情况;
      (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支用情况;
      (五)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上述账目公布信息张贴于小区公告栏及相关门牌幢出入口。  


第九条  违约处理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代理记账单位违反本规约的约定,业主委员会有权责令行为人改正,拒不改正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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