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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6种情形房屋漏水造成的损失,该由谁来赔偿?

房屋漏水是居民小区较为普遍发生的现象之一。因房屋漏水造成业主财产损失和损害,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房屋漏水的情形不同,因此定责也不尽相同。(收藏版)


一、防水不合格,楼下遭了殃


刘某、唐某系乌市幸福路某单位家属院的业主,二人系楼上楼下的邻居。刘某家中进行装修后,唐某家中遂开始出现长期渗漏的情况。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通过法官调解,刘某主动重新做了其家中的卫生间防水,并由法官组织进行了闭水试验,在双方确认漏水问题已经解决,房屋停止漏水后,经法院主持对房屋损失部分进行了调解。最终,刘某赔偿唐某房屋损失6000元。

法官曹玮说,本案在漏水案件中属于最常见的漏水类型,即楼上业主的防水存在问题(也有疏忽大意忘关水龙头导致漏水的)。

漏水业主作为其房屋的所有权人及维护管理人,对于其房屋漏水给楼下业主造成的损失,理应进行赔偿。若确定属于装修公司工程质量或管线问题,则可向装修公司或管线厂家另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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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楼顶晒台种花,水漏邻家


孟某系某小区顶层房屋的业主,购房时,开发商向其赠送了楼顶晒台。后因该晒台漏水,导致张某家中装修受损。庭审中,孟某对漏水原因提出异议,认为是晒台的设计存在缺陷从而导致漏水,但未能举证。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一般情况下,楼顶属于公共部位,但本案中的晒台由开发商交付孟某后,由孟某单独使用,已形成与其他区域相独立的一部分,应定性为孟某使用的专有部分,故维护保养的义务由孟某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也应由孟某予以承担。据此,法院判令孟某赔偿张某装修损失5000余元。


三、违法搭建鸽舍防水被毁


阿某系乌市某小区顶层房屋的业主,2014年其房屋发生持续漏水,遂将物业公司起诉到法院。物业公司到庭后对漏水原因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经鉴定漏水原因系屋顶违法搭建鸽舍时打入的钢钉造成屋面防水被破坏,法院遂追加了搭建鸽舍的买某作为被告,并最终判决由买某对阿某的房屋漏水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蒋欣庭后解释称,正常情况下,楼顶属于公共部位,由物业公司进行维护保养,但该案中根据漏水原因的鉴定结论,导致漏水的原因系买某搭建鸽舍时破坏了原有的屋面防水,故法院由此免除了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而买某作为本案中的侵权主体,应对阿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擅自改装自担部分损失


张某与李某系楼上楼下相邻业主。2005年李某将卫生间改造为储物柜,并将张某家延伸至其卫生间顶部的管线用板材进行装修封闭。2015年春节后,李某发现家中的储物柜中漏水,将其放在储物柜中的八幅书法作品浸泡,储物柜也受到损坏,故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对字画损失和装修损失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擅自对房屋进行了改造,将原先设计的卫生间改建成了储物柜,并将外露的下水管线部分进行了包裹,且其在2015年春节前发现房屋内有异味,春节后才发现漏水现象,李某对损失的产生及扩大有责任,应对其损失自行承担一部分责任。张某系楼上业主,不能排除对涉案损失的过错责任吗,故法院认定李某擅自变更了房屋用途存在一定过错,判决由张某赔偿李某部分损失合计6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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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雨水管年久失修致渗漏


王某系乌市某小区业主,2011年王某家中小卧室和卫生间顶部发生渗漏水,与物业公司交涉后始终未见改善。2013年10月,物业公司在进行外墙保温施工时发现王某房屋上方处楼顶的雨水管破裂,遂将雨水管更换,至此王某家中再没有出现渗漏水现象。

为此,王某将物业公司告上法院,索要之前因漏水造成的装修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为业主共有部分,业主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和养护,如因物业公司尽到维修养护义务导致他人房屋财物受损,则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对公共部位的雨水管尽到维修义务,应对王某的装修损失予以赔偿。据此,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王某装修损失3500元。


六、窗户严重变形漏风漏雨


唐某于2013年入住某房产公司开发的房屋,2014年唐某发现该房主卧和客厅窗户严重变形,漏风漏水,即诉至法院,要求房产公司赔偿其窗户更换的损失及漏水造成的房屋装修损失,后经法院主持调解,房产公司赔偿了唐某窗户的更换费用及房屋修复费用合计6700元。

法官曹玮庭后解释称,交付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根据相关规定,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两年。


律师说法


在居民小区的各种通水管道的管理、维修和养护方面,一般适用“谁管辖、谁养护”的原则。依照相关规定,业主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和养护,如因物业公司未尽到维修养护义务导致他人房屋财物受损,则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我国相关的规章还对房屋漏水的维修责任作了相应的规定:房屋的主体结构保修期为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通常普通房屋和构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两年。也就是说,如果在相邻各方都没有责任的情况下,漏水的责任就应当由供应商来承担。

我们应当从本期案例中受到启发,在房屋装修、设施变动的过程中一定要慎之又慎、三思而行,避免造成漏水问题,给自己和邻居造成损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法官指出,房屋发生漏水跑水,相关业主及物业、开发商应通力协作,尽快查出问题并及时将问题隐患消除,同时注意保留证据,方便日后定责。


小区业主有权查看监控录像吗?

刘阿姨发现,自己种的几盆花不见了。丢了花后,刘阿姨第一时间来到了保安室,想调监控录像看看究竟是谁拿走的。结果,保安却说:“监控坏了,看不了。”刘阿姨气坏了,“监控明明都是好的,怎么说坏了呢?”

来到小区保安室,值班保安证实刘阿姨的说法没错。“经常会有业主丢了小猫小狗就来看录像,我们一般都不同意。”当值保安说,调监控录像给业主看不属于他们的工作职责

小区物业黄主任说,从技术上说调看很简单,但“今天这个业主来看,明天那个业主也来看,非常麻烦”。黄主任说,监控录像在物业服务中一直都比较敏感,因为一旦调看就有可能侵犯到其他业主的隐私权,所以为了避免麻烦,小区规定只有警察来了才能看,“业主丢了东西先报警,警察来找我们,我们就全力配合”。

多数小区物业都规定“业主不能随便看监控录像”。在调查中发现,这是一些物业为了管理“方便”,但带来的后果不仅仅是业主的财物损失,还可能关系到邻里关系、孩子的清白。

“要是没探头,孩子要背一辈子黑锅”一事中,失主余女士也遇到类似问题。“当时我的包一丢,就找到保安,想看监控录像,结果保安也是说监控坏了,看不了。”余女士说,那天要是能及时看监控录像,就不会怪那个孩子,发生误会了。

在对这件事的采访中,事发小区的保安也解释了“为何不给余女士看监控录像”的原因。“因为我们保安室一放监控录像,就会吸引一大群业主围观,这样,就有流言蜚语传出来。所以,要看监控录像都得叫警察来。


“业主丢失财物欲看监控,却被保安推托”的现象很常见,理由不外乎是“监控坏了”、“报警后才能看”、“怕涉及他人隐私”……对此,相关律师、业内人士如何说?


1、业主有没有权利看监控?


律师:如果小区内原本装有监控摄像头,这就属于业主的公共财产。因此,小区业主对小区发生的事件及小区公共事务是有知情权的。特别是在自身财物丢失的情况下,业主有权了解特定时间发生的事情。


从前面两个案例来说,不论业主是否报警,业主都有权利要求物业调出监控录像,甚至可以说物业本身就有这个责任和义务,将当时的监控录像主动调出,帮助业主寻找其丢失的财物。


2、存不存在侵犯隐私的问题?


某市物业管理协会秘书长:调看小区录像并不会侵犯个人隐私权。一般来说,小区探头监控的都是公共场所,就不存在隐私权的问题。此外,一般情况下在调看监控录像的时候,并不会影响监控对现阶段的录制,所以也不会造成查看时部分监控缺失。


3、人人都来看,物业会不胜其扰?


如果业主都是“零门槛”来看监控录像,某种程度上的确存在管理的难度。对此,一位业内人士表示,这需要物业公司对“调看监控录像”的流程做更合理的安排。


由监控室保安直接看录像,肯定是不行的。


一般情况下,首先要确认业主的身份;其次,物业有责任确认‘财物丢失’是实情;之后,可以对业主查看某个时间某处监控录像进行登记和报备,经物业相关主管同意后,由物业人员陪同查看。


“业主人人可看监控”对物业来说确实麻烦,但事实上,业主也不可能没事就来看监控。


业主入住拿钥匙,物业公司要求签约合法吗?

小王购买了一套期房。住房建成后,在办理入住手续时,物业管理公司提出两个要求:第一,签订业主规约;第二,签三年的物业管理协议。小王发现业主规约中有些条款与开发商的承诺不一样,同时他认为签订3年的管理协议也是不合理的,所以他拒绝了物业管理公司的要求,结果该物业管理公司却以此为由不给他房屋钥匙。



物业管理公司这种做法合法吗?小王该怎么办?


物业管理公司在为业主办理入住手续时,由于业主不签业主公约和管理合同而拒绝交付房钥匙的做法明显欠妥,也是不合法的。


案例分析


1、业主在购买房屋时,已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业主的购房款,就应该履行向业主交付房屋的义务,这与物业管理公司是没有关系的。如果开发商或是物业管理公司因为业主没有签订业主公约、对物业管理公司协议有意见而拒绝给业主办理入住手续、不给业主钥匙等,这种行为构成开发商对业主的违约,也是对业主权益的侵害。

2、逼迫业主签订3年的物业管理协议是没有道理的,既不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规定,也与目前物业管理市场的现实格格不入。物业管理公司要求业主把临时性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改为3年的物业管理合同,这是荒唐的,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业主当然有权拒绝。

3、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因为以上原因拒绝交付钥匙,作为业主,可以直接找开发商交涉,如果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诉开发商违约,并要求其承担违约导致的损失赔偿。


小区业委会可以不用通过招标直接指定物业吗?为什么?

小区业委会可以不用通过招标直接指定物业吗?为什么?


可以的!《物权法》出台以后,对于业主的权利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可以这么说,业主的权利很大,但业主使用这个权利却需要明确程序。

在小区以何种方式委托物业公司,完全由法定的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书面征求意见来决定。小区有了决议以后,具体由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为小区的权力机构,最终拍板决定,作为执行机构的业委会无权单独与任何一家物业公司签订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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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委托物业公司有以下三种方式。


1、直接与目标物业公司协议委托物业服务合同。与目标物业公司直接商议具体条款,这种方式简单简洁,比较快捷。

2、邀标:小范围地定向邀请有意向的物业公司进行投标。这种方式目标公司相对明确,相对于直接协议方式,业主的选择性更多一些。

3、公开招标:这一定的范围内,公开媒体发布投标通知。这种方式操作比较复杂,投标公司不确定,相对来说暗箱操作的可能性最小。需要专业的招标公司辅助操作。


《物权法》出台,把小区的管理决策权明确归于广大业主所有,除了以上三种确立委托物业公司外,还可以表决小区是否实行自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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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通过哪一种方式,在操作中,只要过程符合《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和《合同法》等等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即为有效。


物管会能代替业主选聘物业公司吗?


答案是否定的。当然,提问问题,最好把相关的名词儿表述清楚。你说的“物管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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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指的是“业委会”的话,那么这个问题我们已经讨论过多少次了。

不管是《条例》《物权法》乃至刚施行的《民法典》,都明确界定了,“选聘物业公司”这类事宜是属于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就是说,这个事儿必须召开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参与表决,这不是由业委会这几个委员单独私下开个小会儿就能决定的。

业委会,仅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它执行的是业主大会做出的决议。实践中,业委会可以在业主大会的授权之下,负责选聘物业的相关具体事宜,例如:发出招标选聘物业的邀请书,分别考察几家投标的物业公司,确定专题大会的议程、时间、地点等等,进而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讨论表决。

但是,决定选聘哪家物业公司,这是业主大会的权力。业委会无权代替业主选聘物业公司。它要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如果你说的“物管会”是指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答案仍是否定的,它也无权替业主选聘。

这个所谓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算是北京市的首创,在2020年5月施行的《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中首先出现的这个新“名词儿”,目前还算是在试点运行中。

按该《条例》的规定,这个“物管会”是那些还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先暂由街道办组建,由居委会、开发商、小区业主代表等等共同参与组成的一个临时姓机构,它可以组织和执行业主共同决定的相关事宜。

也就是说,小区如果没有业委会,就先由物管会代为执行业委会的职责,那么它也是没有权利直接替业主选聘物业公司。它就是个临时性的过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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