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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召开业主大会就书面通知物业公司不予续约,这个业委会被物业公司告了!

发表时间:2023-09-18 09:25

上誉花园业委会

在并未召开业主大会表决是否续聘申请人的情况下

擅自决定不予续约

擅自决定不予续约并发函给申请人

之后才公告召开业主大会表决所谓

《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工作方案》

程序严重违法

到底谁对谁错?

案情回顾


天伦公司申请再审称

一、本案二审法院审理时,并未查明上誉花园业委会发出的《关于物业合同不自动续约的函》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事实。(一)上誉花园业委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与申请人的约定,在并未召开业主大会表决是否续聘申请人的情况下,擅自决定不予续约,严重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也侵害了应当续聘申请人的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业委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章程》的规定,上誉花园业委会应在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征集业主对物业管理企业满意度、履约情况等向业主大会提出报告并公开。但被申请人直接跳过上述程序,擅自决定不予续约并发函给申请人,之后才公告召开业主大会表决所谓《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工作方案》,程序严重违法。(二)一审法院认为上誉花园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与申请人订立《上誉花园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合同中已有关于服务期满如何办理续聘的条款,即关于合同期满如何办理续聘手续的事宜已由业主大会讨论并授权业主委员会执行的观点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业委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仅是执行业主大会的意志,并非取得主动授权对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事宜直接作出任何决定。


二、《上誉花园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中关于服务期限届满两个月前书面通知是否续约的约定已经严重违反相关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及《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78条的规定,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并非当事人可随意变更的条文,应严格遵循。

三、本案须以另案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应当中止诉讼,但本案却未中止诉讼,可见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申请人认为,本案审理重点是上誉花园业委会向申请人发出的《关于物业合同不自动续约的函》是否经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决议,是否经过“双过半”的业主同意。(二)上誉花园有很多业主表示其未收到被申请人召开业主大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通知,也因此没有参与投票。且广州高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田公司)、吕建等业主以上誉花园业委会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了业主撤销权之诉,请求撤销《关于物业合同不自动续约的函》等,上述两案尚未审结,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未中止诉讼的错误不予纠正,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确认《关于物业合同不自动续约的函》无效,确认《上誉花园物业服务委托合同》服务期限自动延长一年。

法官说



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中若有约定期满前后相关事项,则默认双方都认同按约定内容履约。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事再审审查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本案应对再审申请人天伦公司主张的再审事由进行审查。
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上誉花园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约定天伦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期限至2018年12月31日,若任一方决定服务期限届满后不再续约,应在期满两个月前书面通知对方。天伦公司主张上述约定违反《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关于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应认定无效。但上述《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并非合同法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二审判决对天伦公司认为《上誉花园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的上述约定违反相关地方性规定应为无效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天伦公司主张上誉花园业委会在未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决议,且未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下即决定解聘天伦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应认定《关于物业服务合同不自动续约的函》无效。本院认为,上誉花园业委会在《关于物业服务合同不自动续约的函》中仅通知天伦公司在《上誉花园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并表示欢迎天伦公司参与随后的公开选聘程序,并未通知天伦公司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或不再聘用天伦公司作为小区物业公司。而根据查明的事实,上誉花园业委会随后召开业主大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故上誉花园业委会的行为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二审判决对天伦公司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为由要求认定《关于物业服务合同不自动续约的函》无效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天伦公司主张部分业主提起的相关撤销之诉会影响本案审理结果,应中止诉讼。经查,另案高田公司起诉上誉花园业委会,一、二审判决已驳回高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且该案二审判决已认定上誉花园业委会公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一系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故天伦公司认为上述案件可能会影响本案审理结果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天伦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天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点  评


综上所述,如果业委会与物业公司在签订合同时约定了“”在期满前若一方不愿续约,则在固定时间内书面通知对方“是得到法律认可的行为”,既然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并无异议,那么事后也不应该以此为由“挑刺儿”。











来源:小蜜蜂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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