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誉花园业委会
在并未召开业主大会表决是否续聘申请人的情况下
擅自决定不予续约”
“擅自决定不予续约并发函给申请人
之后才公告召开业主大会表决所谓
程序严重违法”
到底谁对谁错?
案情回顾 一、本案二审法院审理时,并未查明上誉花园业委会发出的《关于物业合同不自动续约的函》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事实。(一)上誉花园业委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与申请人的约定,在并未召开业主大会表决是否续聘申请人的情况下,擅自决定不予续约,严重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也侵害了应当续聘申请人的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业委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章程》的规定,上誉花园业委会应在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征集业主对物业管理企业满意度、履约情况等向业主大会提出报告并公开。但被申请人直接跳过上述程序,擅自决定不予续约并发函给申请人,之后才公告召开业主大会表决所谓《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工作方案》,程序严重违法。(二)一审法院认为上誉花园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与申请人订立《上誉花园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合同中已有关于服务期满如何办理续聘的条款,即关于合同期满如何办理续聘手续的事宜已由业主大会讨论并授权业主委员会执行的观点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业委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仅是执行业主大会的意志,并非取得主动授权对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事宜直接作出任何决定。 二、《上誉花园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中关于服务期限届满两个月前书面通知是否续约的约定已经严重违反相关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及《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78条的规定,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并非当事人可随意变更的条文,应严格遵循。 三、本案须以另案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应当中止诉讼,但本案却未中止诉讼,可见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申请人认为,本案审理重点是上誉花园业委会向申请人发出的《关于物业合同不自动续约的函》是否经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决议,是否经过“双过半”的业主同意。(二)上誉花园有很多业主表示其未收到被申请人召开业主大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通知,也因此没有参与投票。且广州高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田公司)、吕建等业主以上誉花园业委会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了业主撤销权之诉,请求撤销《关于物业合同不自动续约的函》等,上述两案尚未审结,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未中止诉讼的错误不予纠正,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确认《关于物业合同不自动续约的函》无效,确认《上誉花园物业服务委托合同》服务期限自动延长一年。 法官说 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中若有约定期满前后相关事项,则默认双方都认同按约定内容履约。 点 评 综上所述,如果业委会与物业公司在签订合同时约定了“”在期满前若一方不愿续约,则在固定时间内书面通知对方“是得到法律认可的行为”,既然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并无异议,那么事后也不应该以此为由“挑刺儿”。
来源:小蜜蜂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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