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完车,刚走几步就听到“砰”的一声 今年9月的一天,谢先生下班回家,像往常一样把小轿车停在小区楼下,没想到刚走几步就听到“砰”的一声,回头一看,车子的后挡风玻璃被高空落下的钢钉砸碎。 谢先生又惊又气,立即报警,但因该区域未安装监控,既无法查证这些钢钉是怎么落下的,也找不到高空抛物的人,警方将本案移交梅苑警民联调中心调处。 谢先生:监控覆盖不到位,物业该赔偿 “物业监控要是覆盖到位,怎么会查不到是谁高空抛物?”谢先生愤愤不平,认为物业未尽到管理职责,要求赔偿损失8000元。 物业:高空抛物并非物业所为,不该担责 “小区监控覆盖度确实有限,但高空抛物这事又不是我们干的,怎么能让我们担责呢?”小区物业负责人詹女士一脸无奈,认为自己没有责任,不应赔偿。双方争执不下。 武昌梅苑警民联调中心:物业适当赔偿 谢先生车子修好两个月了,当事双方来到武昌梅苑警民联调中心寻求帮助。“谢先生的车停放在小区指定停车区域,小区监控覆盖不到位,与无法查证有一定关联性,物业应该担责,”调解员范晓军话锋一转“但是小车被高空抛物砸坏不是物业造成的,可以适当降低赔偿金额。” 值班律师李卉解释,根据《民法典》第1254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物业没有在事发场所安装监控录像,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在李卉与范晓军调解下 当事双方达成协议 物业补偿谢先生汽车修理费2000元 法律小贴士 19日,记者在采访律师李卉时她介绍,近年来,高空抛物事件频发,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民法典》对高空抛物的相关条款也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强调具体侵权人的责任,即谁抛谁负责。对于无法查明抛物者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但增加了补偿后可以找到侵权人要求追偿的表述。此外还引入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无论是否找到侵权人,物业企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基于第三人侵权导致受害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情况下,依据物业服务企业过错程度,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且享有向侵权人追偿的权利。 本案中,物业若在事发区域安装监控,可以极大增加查获高空抛物人的可能性。此外,物业还可通过公示警示、增设护网护栏、预防宣传等措施,切实维护居民“头顶上的安全”。
1.确认业主身份
2.确定小区投票权数
3.业主专有部分面积的确定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后正式实施。对于我们老百姓来说这部法典包罗万象,可以说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序号 | 主要职责 | 备注说明 |
1 | 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制定的工作一般在首次业主大会时进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成员和候选人选举办法经首次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即首次业主大会召开成功,业主大会成立,并且永久存在 |
2 | 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 | 首届业委会成员的选举于第二次业主大会时进行,之后主要进行更换和补选工作 |
3 | 确定或者调整物业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服务价格 | 主要通过与物业公司协商的方式进行确定 |
4 | 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人或者不再接受事实服务 | 作出“不再接受事实服务”的表态需要小区业主全力支持,否则有可能被认定接受服务,与原物业公司续约 |
5 | 筹集、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 |
6 | 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
7 | 决定共用部分的经营方式,管理、使用共用部分经营收益等共有资金 | 利用小区内非固定车位、共有区域等进行经营活动,例如出租,所有收益属于全体业主,由业委会代管 |
8 | 业委会成员付出的劳动应得到相应津贴或补助, | |
9 | 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与业主大会决定相抵触的决议 | 业主大会对业委会的监督职责 |
10 | 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备注说明 |
1 | 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年度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 | |
2 | 根据业主大会决议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与解聘的物业服务人进行交接 | 更换物业公司时业委会作为合同主体的依据 |
3 | 拟定共有部分、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 管理共有部分产生收益的依据 |
4 | 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以及组织专项维修资金的补建、再次筹集 | 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依据 |
5 | 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交纳物业费,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该职责可以说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桥梁,也是业委会代表业主维权的依据 |
6 | 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制止 | 维护管理规约“业主公约”的实施是业主自治的主要要求 |
7 | 制作和保管会议记录、共有部分的档案、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报表等有关文件 | |
8 | 定期向业主通报工作情况,每半年公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交纳物业费、停车费情况 | 接受业主的监督,带头维护“管理规约”的实施 |
9 | 协调解决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 |
10 |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合行政执法机关开展执法工作 | |
11 | 配合、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 |
12 | 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3月1日起,新修订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
新《条例》共九章九十三条,从进一步加强党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规范物业服务市场、完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运行机制、保障
物业管理活动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等方面作了明确。一起来看看新《条例》的亮点内容。
问
业委会和物管会委员身份的区别?
1.业委会委员身份仅包括业主,通常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
2.物管会委员身份可以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代表等七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
问
业委会和物管会权限的区别?
1.业主委员会应当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年度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与解聘的物业服务人进行交接;
(三)拟定共有部分、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四)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以及组织专项维修资金的补建、再次筹集;
(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交纳物业费,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六)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制止;
(七)制作和保管会议记录、共有部分的档案、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报表等有关文件;
(八)定期向业主通报工作情况,每半年公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交纳物业费、停车费情况;
(九)协调解决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合行政执法机关开展执法工作;
(十一)配合、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十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2.物管会除了要履行业主共同决定决议之外,还要推动小区选举产生业委会。
问
业委会和物管会任期的区别?
1.业委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2.物管会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期满仍未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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