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0571-87323123
当前位置:首页/ 业委会教程
走进民法典·业主大会相关法条解读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解读】践行绿色原则、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的配合义务、业主在对财产享有所有权同时的配合义务,给予法律依据(当政府管理需要对人身自由和财产进行干预的时候,合法性、正当性何在,此条属于《民法典》对于社会质疑的回应)。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解读】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为维护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享有的救济手段,可以作为原告进行诉讼。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解读】业主以上的行为,相关行政机关履行其职责。

第二百八十七条

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与286条的区分,286侵害的是业主的公共环境,若起诉,不一定能够证成,成为合法的原告,所以采用业主自治的方式来保护和维护业主的权利;但是287条属于直接侵害的是业主的权利,是赤裸裸的侵害业主的权利,所以业主可以直接起诉。

《民法典》明确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突出了业主在重大问题上一致决定的权利,用民主的方式来保障绝大部分业主的权利。自民法典正式施行当天,我公司所研发的业主大会电子表决系统也立即与民法典接轨,增加了民法典表决计票结果,突出显示参与表决总人数和专有部分总面积占比,合法保障业主权益,维护小区业主的共有财产!


业主大会选票没有盖章有效吗

业主大会选票没有盖章有效吗

  业主大会选票没有盖章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业主大会选票没有盖章有效吗

  二、业主大会怎么召开

  1、首先准备好向业主宣布的主题资料,议标的所有资料,由管理处经理和综合服务部主管拟稿,由档案管理员负责打印存档

  2、其次准备要发给业主的资料,在参会的业主代表固定人数内多备出一到两份,留以备用并装档案袋,以及业主委员会代表发言稿和要讨论主题的中心思想等。

  3、以上两项为会议重要文件需在开会的前一天准备齐全后,由档案管理员发给公司办公室负责人审阅、批示、并监督公司在当天内把所有资料把所有审阅后的资料转发回服务处。

  4、认真选拔区域内的业主代表。

  5、会场布置工作,由客服后勤人员负责,最晚在开会的前一天晚上完成。

  6、在会议中由公司和客服部长负责拍摄录像等工作,由客服人员现场做会议纪要。

  7、进入会场安排业委会代表坐在主讲位置,业主代表靠左边一排先坐,服务处人员工作人员靠右边坐下。

  8、会议开始现有业委会代表讲话和宣读会议的主要内容。

  三、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大会怎么成立

  1、业主大会:是指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同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业主组成,对关系到整体业主利益的事情进行决议;并通过选举建立业主委员会。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 建房[2009]274号 第九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3、第十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新物业条例来了】创设物管委制度完善居民小区“自治”

新物业管理条例小课堂

新《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三节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并会同民政部门对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开展相关培训:

(一)新交付物业项目尚不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

(二)新交付物业项目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但是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

(三)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需要换届选举的;

(四)业主委员会因缺额、被罢免等原因在任期内终止需要重新选举的;

(五)已经划分物业管理区域但是尚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

1

“我们小区刚交付,没有业主委员会,好多要紧的事情没人来牵头怎么办?”近期有居民带着这类疑问前来咨询。一般来说,在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失灵、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老旧小区推行物业管理等情形下,完全依靠业主自身能力难以保障小区物业管理的有序进行。那么,小区没有业委会等情况该怎么办呢?

针对这一问题,新《条例》创新设立了“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作为对业主自治机制的补充和落实物业管理属地责任的举措。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各指派一名代表和业主代表组成。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派的代表担任。

具体而言,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七人以上十一人以下的单数,业主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的,建设单位可以不再指派人员参加。

其中,业主代表人选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条件,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听取业主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在自愿参加的业主中推荐产生。

值得注意的是,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业主有异议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

物业管理委员会具体有哪些职责?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具备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指导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以及在尚未成立业委会的小区,临时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如果我们小区一直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无限期担任吗?”新《条例》对这一问题也进行了说明,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二年,期满未推动成立业主大会或者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新物业条例来了】在小区里,这些行为不可以做!

新物业管理条例小课堂

新《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第六十一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按照规划用途合理、安全地使用物业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人不得实施11类行为,对于违规行为,业主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人应当进行劝阻、制止,必要时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对违法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场地的,物业服务人还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约定予以清理。

1

“小区刚交付,我还没入住,为什么要交物业费?”“小区管理规约说遛狗一定要带绳子,这个规约我是投了反对票的,现在凭什么让我遵循?”……过去,有一部分业主或其他住户对自己在小区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的权利义务以及不能实施的行为不甚了解,许多人都有着“房子是我买的,我爱在小区里干啥就干啥”的想法,从而容易引发矛盾,甚至会带来危险,而现在,这些行为都有了明确的规范。


在新修订的《条例》中,第六章第六十一条提出了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按照规划用途合理、安全地使用物业。其中,明确规定了包括擅自占用公共用地、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等11种不得实施的行为

向上滑动查看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法拆除、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

(二)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三)违法搭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违法挖掘房屋地下空间,或者违法改变建筑物外立面;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者将配套设施挪作他用;

(五)擅自占用公共用地;

(六)违法饲养动物或者不履行饲养人义务,严重影响其他业主生活;

(七)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投放垃圾;

(八)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九)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场地;

(十)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为电动汽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充电;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如果发现以上行为,业主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人应当进行劝阻、制止,必要时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比如,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的,由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为电动汽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与此同时,对违法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场地的,物业服务人还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约定予以清理。


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遵守相关规则、承担相应义务,小区是所有业主共同的家园,共同维护小区的安全与整洁,才能住得更舒适、生活更幸福。


专项维修资金在什么情况下使用,如何使用?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用于共用部位(如屋面、外墙)、共用设施设备(如消防设施、电梯、水泵)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商品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更新改造,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专有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售后公房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相关业主和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如果没有专项维修资金的,维修改造费用由业主共同分摊。如果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应筹集金额30%的,可以用公共收益金额的50%以上优先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什么是首期应筹集金额?指的就是房屋在交付使用时应向业主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金额。

  

  《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维修、更新和改造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摊:(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和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专有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分摊。(二)售后公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当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专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三)售后公房与商品房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再按照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比例分摊。


版权所有 业委会第三方@2017-2023 业主大会浙ICP备17054595号
微信
咨询
电话
0571-87323123
顶部
cache
Processed in 0.006971 Seco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