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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有工资吗?业委会有津贴?业委会靠什么收入?

发表时间:2021-03-12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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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业委会成员的津贴问题,一直倍受争议。在业委会交流群里面也经常提及这个话题,绝大多数的业委会参与者,无一例外地强烈表示:“不拿津贴”。因为在目前的社会认知环境中,拿一点津贴所承受的压力比不拿津贴“白干”要大得多。因为在很多人的认知里,业委会是类似居委那样的政府单位,可以有工资领,事实上并非如此。甚至有很多业主因为一些小事,就开始叫嚣“ 业委会干什么吃的!”那些主张自己不拿津贴的业委会成员,他们不反对其他业委会成员领取,甚至觉得应该领,毕竟付出了劳动。

但冷静下来,所有人都明白这一个简单的共识:劳动即有所得。我们提倡给业委会成员发放津贴,如此才能吸引更多的人自愿投身业主自治事务,实现可持续。毕竟在精致利己主义思潮如此昌盛的今天,让业委会成员自备干粮,鞍前马后,或许可以凭着一股热血,完成几项事务,但让这种状态可持续是相当困难的。


《某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增加一条,第二十四条:“业主大会可以根据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决定给予业主委员会委员适当的津贴。津贴可以在公共收益中列支,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筹集。具体津贴标准,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

这一条再次明确了:可以发津贴,具体多少业主大会定!

但是我认为,这修改等于没改!因为没有实际解决任何问题。法律本来就不禁止向业委会成员发放津贴。所以,该不该发,是不同观点的讨论;能不能发,只是可操作性的讨论,以及效果或后果的讨论。从合法性的角度说,只要业主大会通过,爱发就发,想发多少就发多少(除了地方法规或政府规章有限制的以外),但是实际操作就没那么简单。

发放津贴或补贴难在具体方案有哪些?

一.如何定数额

首先是定数额:上限多少,下限多少。定低了,发放对象全都没有感觉,起不到期望中的激励作用,甚至连补偿作用都起不到;定高了,业主难以接受,无法在业主大会通过,甚至会被误认为业委会成员是在为经济利益而工作。而且,数额以多少为合适,不但有地区差异,还有同一地区不同小区的差异;而更大的差异,还在于发放对象的个体感受。业委会制订方案时不易统一意见,业主大会表决也有困难。所以,有人建议由各地政府出一个更具体的建议性额度,业主大会同意而且发放对象愿意拿的,就实行;否则,就搁置。这个建议如果能够实行,估计可以解决一部分问题。

二.如何定级差

其次是定级差。要不要级差,级差多大才合理?

级差小了,在业主组织中起较大作用的一些成员可能会感到不平衡;级差大了,其他成员会有意见。理论上都希望合理,实际上难有一个客观的衡量标准。这个,其实也同样有请政府提供额度的需要。其实在目前的分工中,主任、副主任所承受的工作,要远远大于普通委员,但这个极差多少合适?

至于发放津贴的效果或后果,包括政府提供额度后的作用大小、好坏,都是更复杂的问题,暂时不仔细讨论了。

讨论难有共识,法律并不禁止,建议有心发放津贴的朋友,先拟个方案争取业主大会通过,做几年看看,有了实例再继续讨论。只要方案可行,广大业主支持,试试又何妨?当然,这主要是指有一定“分量”的津贴。毛毛雨的补贴、津贴,相信已经实行的有不少,作用和副作用都不会很大,就不必太关注了。

和其他许多难题一样,业委会成员津贴或“报酬”问题的主要根源也在于小区管理主体错位。 本来一个没有身份的业主组织,不需要这么的辛苦和劳累,但我们生活中的业委会却实际有巨大的工作量,很多业委会主任近乎全天待在业委会办公室处理事务。

公益在某些人眼中就变成了不是图名就是图利,人性真的很难改观, 我们习惯于有罪推定,而不是无罪推定。一句“没有好处、你为什么干?”,在目前的语境下,让人百口莫辩。所以社会上关于业委会的新闻基本都是负面的,最近《选聘物业签合同拿了“辛苦费”,业委会主任、副主任双双摊上官司》的文章漫天飞,引发舆论一片哗然,舆论仿佛置每个业委会参与者都是这样的人,大家想象一下在业主群里,看到这样的文章作为一个业委会参与者是什么样的感受?同时整个社会上的很多人,对业委会的了解也知之甚少,以为业委会是和居委会是类似的机构,所以才闹出类似有人投诉“为啥业委会成员不在业委会办公室上班”这种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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