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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路面车位属于全体共有?还是个人所有呢?

发表时间:2021-03-12 17:35

近年来,随着私家车数量的快速增加,社区业主对停车位的需求大幅增加,因停车位引发的纠纷也不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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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不交费,可能导致两个不良后果

张先生:我的岳母是某小区的业主,这个小区是个老小区,每次去看望岳母,我们都把汽车停在小区道路两旁的停车位上,这些车位是小区改造时增设的。每次小区安排的看车子的人都要向我们收取5块钱的停车费。我们以前停车都是不收费,现在这种收费合不合理,我们能不能拒绝交费?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张先生岳母所在小区增设的停车位占用了小区区划内业主共有的道路,这些车位依法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物业公司是受全体业主委管理小区物业的,受全体业主委托收取停车费应是其职责范围。收取的停车费一部分是作为物业管理成本和交纳的税金,一部分作为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也就是说虽然增设的停车位是全体业主共有,但不代表是每个业主单个所有,业主对车位行使共有权,也可以体现在对共有车位收益的分配上。

如果停车不交费,可能导致两个不良后果:

1、车位管理失去经费来源;

2、侵害了其他无车主的利益,因为无车业主没有占用车位,但也是车位的共有人,理应在经济上获得补偿。

因此,如果张先生岳母所在的小区增设了停车位,并委托物业公司收取停车费,其行为并无违法之处。张先生虽然支付了停车费,但其岳母作为小区的业主也是受益人,对其来说也无不合理之处。

一户业主可以使用几个车位?

物业公司魏先生:我们小区的车位现在越来越紧张,有的业主占了两个甚至三个车位,导致后来的业主没有车位可租。我们能否要求这种多租了车位的人家退出一些车位来,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应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

因此这个问题要看你们小区车位的配置比例。举个例子来说,如果你们小区的车位配置比例是0.5:1,也就是说,小区最多只能有一半的业主可以享有车位。一户业主所获得的车位不能超过1个,如果多于1个,就违反了配置比例。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有权拒绝业主购买或租赁多于1个车位的要求。你们可以要求这些业主让出一些车位。

如果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向同一户业主出售或出租了2个或2个以上车位,其他没有购买或租赁到车位的业主可以向法院主张确认合同无效。

能不能把车位出售或者租赁给邻近小区业主?

何女士:我是新区某小区的业主,我们小区车位较为紧张,但是邻近有几个刚开发的小区,入住率很低,车位的售价和租金都远远低于我们小区,因此我们小区里很多人都在附近小区租了车位,甚至有些人还买了车位。如果我在附近的小区买了或者租了车位,这个合同有没有效,我们的权利能不能得到保障?

《物权法》74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这是一项强制性的规定,意味着不管其他人是否提出了比业主更高的条件,也必须满足了小区内业主的需要之后才可以购买该小区的车位。

在目前的情况下,不建议您购买邻近小区的车位,因为随着这些小区入住人口的不断增加,对车位的需求也会相应增加,只要将来无法实现其按车位配比享有车位的业主提起诉讼,法院都有可能认定其他小区业主购买车位的合同无效,您的利益可能难以得到保障。

那么,业主能否租赁其他小区的闲置车位呢?按照《物权法》物尽其用的原则,是可以的。业主的需求释放有一个时间段,小区开发初期,入住率还不高,小区业主的经济能力还有限,此时应当允许开发商将闲置的车位向小区外的其他人出租,以保护开发商尽快收回车位、车库成本的合法权益,这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周边居民停车难的问题。

目前你在邻近小区租赁车位使用没有任何法律上的风险。但将车库车位向业主之外的人出租的前提还是任何时候都必须首先满足小区业主的合理停车需要,因此,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宜过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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