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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成业主同意社区“禁犬”,这样可以么?民意之上更要合乎法度

发表时间:2023-10-24 09:27
狗与人的冲突

背后都是人与人的冲突


据《大河报》报道,2021年,河南郑州有社区发布“禁犬令”:三个安置区禁止养犬,所养犬只一个月内处理完,否则会处罚。
 
对这一“禁犬令”,自是有人欢喜有人忧。喜的人,终于不用再担心在小区内踩到狗便,突被狗吠,甚至被狗攻击了。忧的人,则质疑“养狗是我的权利”“偌大的小区,为何容不下一只狗?”


养犬确实是一项个人权利,只要在合法范围内行使,他人无权干预。然而,权利的行使总是有边界的,当涉及到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就应该停止。

关于"禁犬令"是否合法以及是否构成对养犬权的粗暴干涉,社区表示曾以调查问卷的方式征求村民和业主的意见,其中九成的业主(1136户)同意禁止养犬。强调多数民意是为了说服养犬人士,尊重"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结果。

在一个多元化社会中,有人喜爱狗,有人喜欢食用狗肉。有人自称为"汪奴"、"铲屎官",有人对狗产生条件反射的厌恶感并避之唯恐不及。

对待狗的态度因人而异,互相说服并不容易。如果每个人都在各自的空间里相安无事,那倒也没什么大问题。但养狗必然涉及到公共空间,因此养狗的可行性和规范也成为法治领域的议题。

最近发生了一系列轰动全网的狗与人冲突事件,当然这些冲突的背后都是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如何规范养狗,妥善处理狗与人之间的冲突,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议题。

在这个时间点上,郑州某社区实施"禁犬令"引起了关注,这也是可以预料的。对于大多数不养狗的人来说,如果小区内的养狗行为不规范或未被禁止,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下一个"安阳老人"或"武汉女子"。但下一次有人被狗攻击甚至被咬伤时,未必会有一个像记者"小莉"这样热心肠的人来帮助,也未必能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

当维权的不确定性如此之高时,小区居民的安全感和幸福感必然会降低。因此,需要在保障养犬权利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其他居民的合法权益,并寻找平衡的解决方案,以提高小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安全感。

 

在减少狗与人接触甚至冲突的问题上,"禁犬令"可能是最简单且直接的方式。然而,既然存在"养犬管理规定",就意味着承认了养犬权,并在此基础上对养犬行为进行管理和规范。社区实施"禁犬令"不仅需要民意基础,还需要符合法律法规,以避免"多数人暴政"的嫌疑。

《郑州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村)民会议和业主会议,制定有关养犬管理事项的公约,并组织监督执行。居(村)民和业主应遵守公约。这一规定的法律依据,明显是基于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小区是否禁止养犬,本应属于业主自治的权力范围。郑州试点的"禁犬令"适用于安置小区。安置小区通常居住密度较高,空间有限,因此在空间和民意基础上都存在对"禁犬"的强烈需求,这一点值得重视。

然而,自治权的行使也应遵循法律规定。社区以调查问卷的方式征询村民和业主的意见,并不是社区自治或业主自治的法定程序。这种问卷调查的结果可以作为决策的参考,但不能作为决策的依据。

正确的自治权行使方式应该是召开业主大会或由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投票,制定禁犬或规范养犬的相关公约。这样可以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民主性,尊重业主的权益和自治权。


家是私密空间,而小区是公共空间。法律并没有禁止饲养宠物,但对进入公共空间的宠物行为进行规范管理是必要的。这是各地制定"养犬管理规定"的现实基础。

法律和法规,包括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只能制定一般性的管理规范,无法涵盖生活中各种规范管理的需求。因此,社区业主应该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的自治空间。社区公约和乡规民约是目前最广泛、最有效的基层自治措施。

在社区养犬问题以及宠物与人冲突等更广泛问题上,自治应发挥基础性作用,突出业主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主体作用。通过积极参与社区治理,业主成为最终评判者和最终受益者。

同时,法治也应发挥保障作用,切实提高基层社会治理的法治水平。让基层自治在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下,切实融入社会生活,依法解决争议。更重要的是,通过自治提前预防纠纷,维护社区的安全和安宁,不断提升业主的获得感和幸福感。通过法治和自治的结合,可以建立和谐、安全的社区环境。




新京报特约撰稿人 | 王琳(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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