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州市闽侯县闽都大庄园业主委员会
被告:福建省闽侯县上街镇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5日,闽都业委会为成立业主委员会向闽侯县上街镇物业站和闽侯县上街镇浦口村民委员会提交申请书。
2020年10月13日,闽侯县上街镇物业管理站公示福州市闽侯县闽都大庄园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
2020年10月28日,闽侯县上街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出具福州市闽侯县闽都大庄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确认。
2020年12月8日,闽侯县上街镇物业管理站作出《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 (编号: 2020002)。
2023年3月18日,上街镇政府作出《关于撤销闽都大庄园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的决定》(上政综[2023]57号)。
闽都业委会收到该撤销决定后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闽都大庄园小区业主申请成立业主委员会所提交的申请书,仅体现9位业主签名,不符合《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十人以上业主申请人数。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公示成员为12人,不符合《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人数为“单数”组成。
闽都业委会在成立之初,所提交的申请备案材料存在瑕疵。综上,闽都业委会成立及申请备案登记程序不合法。上街镇政府作出撤销备案证明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业委会诉求。
闽都业委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街镇政府作出《关于撤销闽都大庄园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的决定》所依据的主要事实系业委会委员武*、黄*宇、肖*、钟*新存在违建行为,因此人民法院在审查该决定合法性时,应围绕闽都业委会成员是否存在违建,若存在违建有关部门是否有权撤销业委会备案证明等问题进行裁判。
一审将上街镇政府在诉讼中才提出的理由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于法无据,应予纠正。
根据在案证据,在武*等人被列为闽都业委会委员候选人时,相关职能部门没有对其作出存在违建行为的认定,武*等人具备参选资格。
武*等人当选后,其业委会委员资格是否终止需要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业委会委员当选后发现其存在违建行为并非委员资格自行终止的法定情形。
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业委会委员当选后被发现存在违建行为,并非自动终止其委员资格,而是要经过业主大会讨论决定。
因此,上街镇政府不得在未经闽都大庄园业主大会讨论的情况下,迳行认定业委会委员失去委员资格,进而撤销备案登记。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业委会委员存在失去委员资格的法定事由,上街镇政府亦未在《关于撤销闽都大庄园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的决定》中说明委员失去委员资格与撤销备案间有何法律上的联系,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情形,该被诉行政决定亦应予以撤销。
业委会选举中存在的程序瑕疵并没有影响选举的实质公正,而一次业委会的选举要耗费大量的时间成本、人力成本乃至行政成本,若上街镇政府仅因上述选举中的瑕疵即撤销业委会的备案证明,导致业委会需要重新选举,将有违比例原则。
综上,上街镇政府作出的《关于撤销闽都大庄园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的决定》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予撤销。
二审判决如下:
一、撤销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3)闽0104行初118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被上诉人闽侯县上街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3月18日作出的《关于撤销闽都大庄园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的决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 50 元,由闽侯县上街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