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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业委会的意义到底有多大,我来告诉你

发表时间:2022-09-20 09:22

我可以告诉你,业委会成立的意义非常的大!如果能成立业委会,将是广大业主的胜利!可惜的是,又有多少小区能够顺利成立业委会呢?


业委会都没成立过,莫名其妙的就有一部分业主知道业委会是不好的,是相互勾结的?你怎么做的这个预测判断的呢?认真探讨起来,觉得可悲又可笑···


从社会调查数据可以很负责任的说,说业委会不好的业主有很大一部分是不想交物业费的;有物业公司已经给予了特权照顾的等等。


总而言之,反正是有一己私利和自己息息相关的,当然还有一部分是物业公司自己散布的言论,说业委会成立了只会更不好,会跟物业公司要钱,反正是让想成立业委会的人知难而退。

实际上,在法治社会,业委会是在政府机构指导下的一个业主组织,任何违规违法行为,都会受到业主的监督和法律制裁。所以如果有怕业委会伤害业主利益想法的业主,您大可放心好了!

那么,那些抛开法律来说业委会是不好的人,其真正的目的在哪?恐怕也就是担心业委会维护全体业主利益的时候,伤害了自己现有的那么一点点私利罢了!

如果能够成立业委会,那么物业公司的所有生产活动都是在业委会的监督下进行的。物业公司必须不折不扣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关内容要求来进行;小区的公共收益也会被收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主要用来补充维修资金,减轻业主的负担,不再是物业公司的囊中之物;小区的维修资金动用,会受到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并在业主大会授权后,业委会才能申请;小区各项权益也只有业委会才是维权的合法主体。

绝大部分物业公司不希望小区成立业委会,或者物业公司自己会利用某些不正当的关系,组织自己收买的人成立利于自己的业委会,物业也是拿准了业主参与度不高。

如果全民参与业委会的选举,物业公司的任何暗箱操作就不可能实现,所有的一切都必须在阳光下进行。业委会要是有任何不轨行为,直接提请业主大会罢免,选举新一届业委会。

如果不能成立业委会,那么所有的一切真的正如物业公司所说——“你们业主一盘散沙,自己的小区也不关心!”那么业主就真的成了物业公司的“提款机”,成了物业公司的“老母鸡”。

一个无法成立业委会的小区
是没有希望的!
正因为自私自利的人太多,
才是小区永远无法成立业委会的
主要因素!


来源:曲江观唐


成立业委会的好处全部告诉你!


一、小区的公共财产、公共收益有很多,你知道的有哪些?

小区有很多公共财产,比如小区的公共绿化、道路,小区的公共外墙、电梯等;小区也有很多公共收益,比如小区的电梯、外墙广告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小区公共面积划出的停车位产生的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小区维修资金产生的利息属于全体业主;小区公共区域的摊位收益属于业主,等等。

二、小区的公共财产、公共收益怎样才能实现利益最大化?

成立业主委员会,可以有效促进小区公共收益最大化。

例如小区的公共维修资金产生的利息,特别是对于比较大的小区,业主有上万户,公共维修资金上百万甚至上千万,如果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不说别的操作,每年将公共维修资金进行定期大额存款,其产生的利息就是一笔不小的数目。

但是,如果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这笔公共维修资金就只能躺着吃灰了;小区的电梯广告、外墙广告、公共区域划出来的停车位收益等等,都是一笔不小的收益,如果没有业委会,谁会花时间花精力去持续跟踪、审理呢?最后收益到底归谁了,还不一定清楚呢。

三、小区的公共收益被侵害,该如何要回来?


小区的公共收益很多,如果公共收益受到了侵害,该如何处理呢?


公共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但一个小区有成百上千个住户,不可能每一位住户都去提起诉讼。这个时候,业主委员会的优势就凸显出来了,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小区全体业主,向侵害人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业委会还能为大家做什么?


除了前面讲到的为业主共同利益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还可以代表业主选聘物业公司,对公共收益进行查账,调解业主之间的纠纷(比如房屋漏水纠纷),具体还有哪些作用,一起来看看吧: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报告内容,接受业主询问;
(三)根据业主大会决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问题,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五)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调解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六)组织、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
(七)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或者授权,决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方式和所得收益的管理、分配、使用;
(八)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等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社区建设和公益宣传等工作;
(九)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职责。

主编:王梦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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