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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选举业委会构成犯罪吗?

发表时间:2022-10-08 11:11

临报政法标题:“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业委会选举,临沂2人被刑拘!”引起舆论关注。


对此,本律师从法律常识角度提出几点质疑:


一、哪条法律规定未经街道办和社区批准选举业委会的行为构成违法犯罪?街道办和社区批准能等同于国家规定吗?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据此可知,成立业主委员会不需要批准,仅需备案即可,以未经批准构成犯罪追究刑责依据何在?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业主自治管理组织的设立及指导和协助】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协助


二、小区相对封闭管理,业主人员特定,与车站、码头、电影院等完全开放的、人员不特定公共场所截然不同。在自家小区选举业委会,行使权利,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于法、于理、于情是否应当?


三、希望执法时对民众多一点宽容、善待,做到情理法融合、统一,不要超出一般社会公众的认知。(来源:大楚刑辩 )


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业委会选举,

临沂2人被刑拘!


近日,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依法查处一起小区业主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抓获付某立(男,36岁)、杜某超(男,41岁)等7名违法犯罪人员。


经查,9月16日晚,兰山区柳青街道某小区业主付某立、杜某超等人,在未经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组织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小区内布置会场、违规印制不符合程序的选票,意图召开业主大会进行业主委员会选举,造成现场大量人员聚集。


在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和民警到场维持秩序、进行劝说的情况下,仍不服从管理,煽动其他业主聚集挑衅,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


9月2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兰山分局对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犯罪嫌疑人付某立、杜某超依法刑事拘留,对情节较轻的刘某、张某等5人进行批评教育。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来源:临报政法,临报融媒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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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王梦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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