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主大会性质
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一个自治性组织。
二、业主大会组成人员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组成)
三、业主大会物业区域划分
1、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2、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
3、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四、业主大会成立方式
1、业主在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委会的指导和协助下设业主大会;
2、选举业主委员会;
3、只有一个业主的,或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可不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履行职责
五、业主大会投票权
业主的投票权数,由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确定。
六、业主大会共同决定事项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5、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6、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7、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8、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9、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业主大会决定通过方式
1、以上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第1-5条和第9条,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2、以上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第6-8条,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3/4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3/4以上的业主同意。
——《民法典》第278条
八、业主大会会议类型
1、定期会议(一年至少一次);
2、临时会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的规则和事项详见下面内容)。
九、业主大会开会形式
1、集体讨论的形式;
2、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十、业主大会如何召开
1、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2、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3、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业主;
4、业主大会会议,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十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启动
1、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
2、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十二、业主大会参会人数
1、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2、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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