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后正式实施。对于我们老百姓来说这部法典包罗万象,可以说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序号 | 主要职责 | 备注说明 |
1 | 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制定的工作一般在首次业主大会时进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成员和候选人选举办法经首次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即首次业主大会召开成功,业主大会成立,并且永久存在 |
2 | 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 | 首届业委会成员的选举于第二次业主大会时进行,之后主要进行更换和补选工作 |
3 | 确定或者调整物业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服务价格 | 主要通过与物业公司协商的方式进行确定 |
4 | 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人或者不再接受事实服务 | 作出“不再接受事实服务”的表态需要小区业主全力支持,否则有可能被认定接受服务,与原物业公司续约 |
5 | 筹集、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 |
6 | 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
7 | 决定共用部分的经营方式,管理、使用共用部分经营收益等共有资金 | 利用小区内非固定车位、共有区域等进行经营活动,例如出租,所有收益属于全体业主,由业委会代管 |
8 | 业委会成员付出的劳动应得到相应津贴或补助, | |
9 | 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与业主大会决定相抵触的决议 | 业主大会对业委会的监督职责 |
10 | 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备注说明 |
1 | 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年度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 | |
2 | 根据业主大会决议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与解聘的物业服务人进行交接 | 更换物业公司时业委会作为合同主体的依据 |
3 | 拟定共有部分、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 管理共有部分产生收益的依据 |
4 | 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以及组织专项维修资金的补建、再次筹集 | 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依据 |
5 | 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交纳物业费,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该职责可以说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桥梁,也是业委会代表业主维权的依据 |
6 | 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制止 | 维护管理规约“业主公约”的实施是业主自治的主要要求 |
7 | 制作和保管会议记录、共有部分的档案、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报表等有关文件 | |
8 | 定期向业主通报工作情况,每半年公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交纳物业费、停车费情况 | 接受业主的监督,带头维护“管理规约”的实施 |
9 | 协调解决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 |
10 |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合行政执法机关开展执法工作 | |
11 | 配合、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 |
12 | 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