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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地面常规固定停车位,可以撤销诉讼吗?

发表时间:2021-03-02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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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车位引发的矛盾就像野火,烧个没完,再吹。

由于历史原因设立的固定停车位,浦东新区中兴亭小区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法律纠纷。

中兴听云小区有固定停车位130个,临时停车位约60个。入住小区时,小区内的车位管理对固定车位和临时车位采取“先到先停”的原则,至今没有改变。

业委会表示,根据业主大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从2013年开始,小区本着“先进户,先申请,先使用”的原则,地上固定车位每户每月收取停车费120元,临时停车每小时收取4元。

2014年,该物业业主林因不能申请固定车位向物业委员会提起诉讼。在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后,他对该财产提起诉讼。

林认为,小区内地面停车位属于所有业主,任何业主不得垄断停车位,妨碍他人合理平等使用。该物业将车位使用权转让给个人业主专用,剥夺了业主使用共享车位的权利。采用固定车位管理的本质是剥夺其他业主使用车位的权利。

物业辩称,固定车位在投入管理前就已存在,小区车位现状是历史形成的,物业公司无法改变。

一审时,业委会表示,根据业主大会决议,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委托物业公司管理车位。物业公司管理车位的依据,也是所有业主的既定形式。目前的车位管理模式是全体业主自发形成的行为,合理合法。

但是,稀缺的资源必然会被掠夺。停车短缺几乎是每个社区不可避免的问题。目前,资源有限,需求飙升,缓解矛盾的方法取决于停车管理规则的制定。车主应该以什么方式使用停车位?先到先得的顺序公平吗?为什么老业主可以悠闲的享受固定车位,后来搬进来的业主只能抢临时车位?

面对自发的固定停车管理,车主能破吗?

围绕物业公司固定车位管理模式,一审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合同方,仅在小区业主原有停车秩序的基础上,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有序管理车位,其收取停车费等相应的物业管理行为维护和代表了小区业主的利益,物业公司对车位管理有合理依据。

但林声称物业公司将固定车位出租给个别业主专用,并要求物业公司排除障碍,不禁止或干涉其在小区内自行使用车位。然而,他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他所投诉的事实的存在,他的指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难以支持。

一审法院建议,如果业主认为住宅区停车位管理存在问题,可以通过其他渠道解决,如行业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程序。


终审法院持同样态度。

法院认为,临时车位的“定停”和“先到先停”的停车模式,是业主们在业主入住小区、车位资源尚未紧张的早期自发形成的。物业入驻小区后,按照业主建立的车辆停放模式进行管理并无不当,小区业委会多年来对此并未提出异议。如果业主认为小区现有的停车管理模式不符合小区目前的停车现状和要求,可以由小区全体业主通过召开业主大会来决定。上诉人现请求物业改变小区停车管理模式,我院因依据不足难以支持。

上述法院的观点和态度是一致的,社区历史和既定做法需要得到尊重。即使固定停车位的分割严重损害了业主的利益,停车冲突也在边缘,只要业主大会和行业委员会没有异议,社区现有的规则仍然有效。仅凭单个车主上法庭是不可能取消地面固定车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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