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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置房屋漏水致楼下业主损失,应该谁担责?物业应该怎么做?

发表时间:2020-10-23 12:21

案列:

某业主5年前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但一直没有居住。一天,该业主接到物业公司房屋漏水的通知,经查看,是所购商品房卫生间的水表接头处破裂,并造成楼下两层住户的部分财物因浸泡受损,两户业主均提出赔偿要求。

楼上业主认为,自己并未入住所购商品房,水管破裂也不是自己造成的,而是水表接头处老化断裂所致,自己不应对漏水负全责。

物业公司认为,业主购买房屋后,房屋漏水造成的损失里应由业主承担。

那么,楼上业主房屋空置,长期未居住,其房屋中的管道老化破裂漏水,给楼下业主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在紧急情况下,物业公司是否可以进入楼上业主家进行必要的维修,因此给楼上业主造成的损失又应该由谁来承担?


分析:

1、首先,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80号)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过管道渗漏保修期不低于2年。该案例中,业主购房已满5年,则开发商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的水表接头处老化断裂问题发生在业主房屋内,虽然不是业主人为造成的,但由于房屋所有权归业主所有,从物业公司提供服务的公共性质考虑,物业公司既没有权力私自打开房间进行检查,在没有备案的情况下,也不可能有能力了解每位业主的房屋使用情况。因此,水管老化断裂造成的损失应由该业主个人承担。

但根据实际情况,也并不排除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可能性:若在本案例中,物业公司在接到楼下业主反映的情况后,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如未联系楼上业主,而采取消极的不作为,致使楼下业主的损失扩大,则物业公司存在过错,可能也会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物业公司在无法联系到业主,而楼下业主的损失又在不断扩大的情形下,(属于紧急避险)可以先行进入楼上业主家进行检查维修,如因此给楼上业主造成门窗破损等损失,赔偿责任应由收益人承担(此案的收益人是楼下业主)。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防止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遭受的紧急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利益的行为。我们认为物业公司可以未经楼上业主许可,进入楼上业主家中进行检查并排除故障。

但应符合下列条件

1、楼下业主损失不断扩大。

2、业主无法及时赶到或无法联系到业主。

3、进入楼上业主家是唯一可行的维修方法。

4、楼下业主因不及时维修遭受的损失比物业公司进入楼上业主嫁给楼上业主造成的如门窗破损的损失更大。

此外,为了避免在紧急情况下,物业公司因缺乏明确的依据而无法果断采取行动避免损失,也为了避免在采取紧急措施后,在责任确定上与业主之间产生纠纷,建议物业公司与业主最好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对在小区管理中可能出现的采取紧急避险行为情形,如:紧急排除故障、避免因起火、管道漏水造成的损失等进行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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