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
2015年10月29日,在未经相关法定程序确认的情况下,杭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了下城区住建局东新单元(即东新园小区)九号支路道路工程用地,导致土地使用权属于新湖苑部分土地被下城区住建局违法侵占。2014年8月,下城区住建局在未合法审批、未进行依法补偿、未合法取得东新单元(即东新园小区园)九号支路道路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东新园小区新湖苑东侧的9号支路拓宽,违法侵占东新园小区新湖苑已有的土地使用权。遂东新园业委会以杭州市人民政府为被告提出诉讼。
业委会认为杭州市人民政府此行为严重侵害了小区业主利益,要求确认其行为违法。而被告杭州市人民政府辩称业委会只是管理财务,对内执行管理权利的机构,不具有对外诉讼资格的。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就是业委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本案中,东新园业委会经总人数过半数(且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新湖苑业主同意,就本案杭州市政府批准收回其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适格。
业主委员会是在业主大会中由全体业主选举产生,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因此有人认为业委会只具有对内的管理职能,不具有对外的诉讼主体资格,那么真的是如此吗?答案是否定的,业委会是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
大家何不从2个层面看来。第一个层面,民法典上的行为主体。依据《民法总则》的要求,非法人组织分成普通合伙人、法定代表人和民事主体三类。业委会是业主委员会的执行器。尽管没自身单独的资产,不可以立即享有实体线上的利益和先诉抗辩权、义务,不具有主体资格,但不防碍其做为民事主体。依据《民法》第一百零二条要求,民事主体不是具备主体资格,可是可以依规以自身的为名从业民事诉讼主题活动的机构。民事主体包含个人独资企业公司、合伙制企业、不具备主体资格的专业服务组织等;第一百零三条要求,民事主体理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备案。从而能够 看得出,业主委员会历经法定条件造成,并向物业管理所在城市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业行政部门主管机构和社区服务中心、城镇市人民政府办理备案就当觉得其归属于民事诉讼上的行为主体,可以参加民事诉讼主题活动,一样也可以做为起诉行为主体参加起诉;第二个层面,代理商关联。业委会是业主委员会的执行器,不可以立即享有实体线上的利益和先诉抗辩权,我们可以将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当作代理商与被代理商的关联,业主委员会做为委托人依照业主委员会(受委托人)的授权委托履行支配权,委托人在代理商管理权限内,以受委托人为名执行的民事法律关系个人行为,对受委托人产生法律效力。要是业主委员会合乎《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要求,即法律规定受权程序流程,就能意味着全体人员业主履行支配权开展民事诉讼主题活动,而且能够 做为起诉行为主体参加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