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用于共用部位(如屋面、外墙)、共用设施设备(如消防设施、电梯、水泵)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商品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更新改造,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专有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售后公房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相关业主和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如果没有专项维修资金的,维修改造费用由业主共同分摊。如果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应筹集金额30%的,可以用公共收益金额的50%以上优先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什么是首期应筹集金额?指的就是房屋在交付使用时应向业主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金额。
《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维修、更新和改造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摊:(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和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专有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分摊。(二)售后公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当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专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三)售后公房与商品房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再按照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比例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