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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家里失窃,物业管理公司要不要承当相对的赔偿?

发表时间:2020-10-30 11:00

假如小区业主家里失窃,物业管理公司要不要承当相对的赔偿?假如必须承当赔偿,责任是多少??

一、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有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46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结合上面两条,判决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承担责任应当考虑以下条件

1、物业服务合同中是否约定了对业主私人财产的保管义务;

2、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安保义务和防范措施,例如定期巡逻、门卫值班、安装防盗装置等。

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商或者业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往往不会对业主私人财产的保管义务进行约定。物业服务企业的安保义务是属于防范性质的,它只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义务,这与公安机关的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是有根本区别的。

因此,在物业服务合同没有针对业主屋内私人财产安全防范义务进行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只要尽到了合同约定的物业区域安保义务就可以免责。物业区域的安保义务一般包括门卫值班、保安的定期巡逻、防盗监控设备的安装和正常运行等等。

业主被盗的直接责任人是盗窃者,物业公司仅在失职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如果承担赔偿责任,责任如何认定?

上述纠纷中物业服务企业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作为被盗业主应当举证证明物业服务企业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安全防范义务或履行存在瑕疵。相应的赔偿责任可根据过错程度的大小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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