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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拥有哪些权利?

发表时间:2020-10-29 14:19

一、核验权

业主在入住之后有权对居住的实际情况与购房合同及开发商的承诺进行核对,或重新检验,如果出现不符,可以根据合同或有关法律主张权利。

二、知情权

业主对自己所拥有物业的有关资料及物业管理公司的有关情况(如资质、收费依据、服务标准、收支情况,有关基金的使用等)有权的了解、掌握。

例如:

1.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2.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3.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三、选择权

业主有权选择或解聘物业管理公司,根据《物权法》第81条、82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四、监督检查权

业主有权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批评建议。

五、收益权

所有的公建配套设施的经营、出租等盈利性收益都归业主所有。一般小区收益大多都是以下这些项目:

1.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例如:电梯广告、户外广告;

2.小区公共区域的停车位收益;

3.小区公共区域租赁的摊位收益;

4.利用公共配套场地收益;例如:活动场地、会所、游泳池经营收入;

5.部分通信运营管理费、屋顶基站场地租赁费;

6.因损坏小区的公共设施进行的赔偿;

7.小区快递柜的场地租赁费用;

8.自制售水机运营费用;

9.物业管理用房收益等。

六、要求组建业主委员会

业主有权要求组建业委会来维护和行使自身的权力,街道办和物业应该给予配合。

但上述权利的行使单单只靠业主一个人的力量是完全做不到的,所以,业主只能通过组建业委会之后,靠业委会来最大限度地实现和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业委会对这些权利的实现起到了保障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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