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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对业委会的知情权有哪些?

发表时间:2020-08-27 18:03


捕获


案例故事


上海市某小区的五位业主将小区业委会起诉至闸北法院,要求业委会公布2007年下半年至2009年上半年小区维修基金和公共收益的有关账目及开支和发票。


业主诉称:根据法律规定,业主享有要求公布、查阅业委会决定及会议记录的权利,享有复制的权利。小区业委会应每月与开户银行核对维修基金账目,并每半年向业主公布一次。但被告至今未公布诉求,从而剥夺了业主的知情权。


业委会辩称:小区业委会成立于2007年12月,自2008年始小区公共收益账目按每半年一次已在小区及每个门牌号幢张贴公布,业主起诉时提交给法庭的证据可以予以证明。关于小区的维修基金,由于至今尚未动用,故无相关账目可供公布,且开户银行上海银行闸北支行定期向小区业主寄发业主年度结存单,故不同意业主的诉讼请求。




业委会同时称,已公布的收益账目中涉及到业委会开支的清单及发票在业委会处,但业委会担心公布后业主可能做出断章取义的行为,故经讨论决定不向业主提供,其他的清单及发票均由物业管理公司保管,业委会无法提供,且该部分的知情权不包括在法定范围之内。


闸北法院判决:判令小区业委会公布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账目,并出示相关费用清单、发票原件和按户分摊费用清单。


老谢有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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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双方争论之处在于,业主对业委会的知情权有哪些,反之,业委会应该公布哪些内容。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1月1月公布施行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业委会确实应该公布业主的诉求。之前业委会虽已公布四次公共收益账目,但不完整,维修基金的结存及按户分摊情况亦未能在其中全面体现。所以法院判决业委会进行公布。


业委会应该公布哪些内容都有具体规定,不能想公布哪些就公布哪些。


同时,公布账目应该完整全面,不能隐瞒或者遗漏。既然是代表业主的业委会成员,就要切实履行自己作为代表的义务。




法律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业主的权利中第六点规定:“(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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