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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能否自行管理物业?

发表时间:2018-10-26 15:30


 

规模较小且具备自行管理条件的住宅小区,经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可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下,由业主自行管理。自行管理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对下列事项作出决定:(1)自行管理的执行机构;(2)自行管理的内容、标准、费用和期限;(3)聘请专业机构的方案;(4)其他有关自行管理的内容。

 

业主自行管理的,应当设定执行机构及其负责人,负责自行管理的组织实施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业主大会聘请专业保洁、保安、绿化养护、设施设备保养维修单位的,应当与其签订专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采用民事雇佣方式聘请自然人进行公共区域清洁卫生、秩序维护、绿化养护,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及维修服务的,应当为其支付意外伤害等保险费用,由被聘用人员自行购买后报业主委员会备案。业主大会决定开具自行管理发票的,业主委员会可持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到物业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申请代为开具。

 

电梯、消防、技防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其他有特定要求的设施设备管理,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维修和养护。

 

业主大会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管理费用、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等进行财务管理,根据委托财务管理合同开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应当向业主每季度公布一次自行管理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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