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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筹备组如何制定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并确定候选人名单?

发表时间:2018-10-26 15:36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的具体方式由居(村)民委员会确定。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一般有以下几种办法:

 

1、筹备组直接听取业主意见,经汇总后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2、召开召集人座谈会,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3、筹备组向业主发放推荐表,根据综合评定,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4、筹备组书面公告业主到指定地点领取推荐表推荐,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筹备组应当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代表性、广泛性和物权的比例,确定委员的分布和人数(一般由5—15名成员单数组成〉,并实行差额或等额选举。

 

筹备组在确定候选人的资格和条件时,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是否具备本小区业主身份,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是否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具有—定组织能力;

 

3、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是否因疾病、经常外出等原因可能难以履行职责;

 

5、是否被司法部门认定有犯罪行为;

 

6、是否兼任所辖区域物业服务企业工作;

 

7、是否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旗、欠交物业服务费和专项维修资金、违规出租房屋等情形且未改正;

 

8、是否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9、是否具备物业管理基本常识和知业主大会,业委会运作相关规定;

 

10、是否有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候选人名单核实与公示:在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后,由筹备组按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条件和具体要求,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核,同时征询居民区党组织、居委会、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意见。经初步核实候选人符合条件的,将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书面形式张贴《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公示》,公示期以不少于一周时间为宜,并确保业主异议途径畅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产生后,筹备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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