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幢以上房屋的,可以以幢、单元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幢、单元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推选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表达本小组业主的意愿;(2)决定本小组范围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3)决定本小组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业主小组议事由该业主小组产生的业主代表主持。业主小组行使上述职责的程序,参照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上述为《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业主小组作出的决定不得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相抵触。业主小组依法作出的决定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应当履行。对业主小组决定职责第二项内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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