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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业主,你不来投票,有什么后果?

发表时间:2023-10-09 09:46
这是一个

非常经典的新案例,
业主、物业和业委会都值得看看

作为业主
作为小区的一员
自己都不关心小区的事情,
谁来关心?

去年6月,市民朱先生停在地下车库的私家车被车库顶部的通风管道砸坏,维修费花了16000元。

他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对小区相关设施尽到维修责任,小区业委会也没有代表业主监督好物业,履行业委会的职责,于是,他将物业和业委会告上法庭。

近日,闵行区人民法院就这起物件脱落损害责任纠纷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宣判。


脱落的通风管道年久失修,毁损情况超出被告方物业公司日常维修范围,于是,物业公司向小区业委会、居委会等部门多次发函要求整改,并在小区张贴公告。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虽已尽到一定管理职责,但是没有充分履行警示义务,如设立警戒线、设置保护网等,所以应承担30%的责任


而小区业委会组织了广大业主对该通风管道的拆除项目进行表决,发出469张征询意见表,结果只回收199张,表决项目未获通过,决定不予拆除。其中大部分业主没有履行自己的投票职责。


闵行区人民法院法官薛靓表示,这个表决程序因为业主怠于行使权利,他怎么表决都是没有办法通过真正的拆除决议的,所以根据谁的过错谁来承担这个原则,法院认为这个主要的过错是广大业主怠于行驶权利,那就需要业主共同缴纳的维修基金来承担赔偿责任,所以确定了60%



对于原告朱先生,在收到征询表的情况下他没有投票,实际上也是怠于行使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由此要为他自己车辆的受损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最终法院确定为10%


闵行区人民法院法官薛靓认为,小区业主的权利包括表决的权利,它不仅仅是一项权利,它也是一种义务。


如果怠于行使权利,一个是有可能将来造成损害结果,维修基金还是会减损,还有一个就是如果你是那个受害者,那么有可能因为你的怠于行使权利,你自己就要自身负担一部分的损失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来源:业委会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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