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小区业委会组织了广大业主对该通风管道的拆除项目进行表决,发出469张征询意见表,结果只回收199张,表决项目未获通过,决定不予拆除。其中大部分业主没有履行自己的投票职责。 闵行区人民法院法官薛靓表示,这个表决程序因为业主怠于行使权利,他怎么表决都是没有办法通过真正的拆除决议的,所以根据谁的过错谁来承担这个原则,法院认为这个主要的过错是广大业主怠于行驶权利,那就需要业主共同缴纳的维修基金来承担赔偿责任,所以确定了60%。 对于原告朱先生,在收到征询表的情况下他没有投票,实际上也是怠于行使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由此要为他自己车辆的受损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最终法院确定为10%。 闵行区人民法院法官薛靓认为,小区业主的权利包括表决的权利,它不仅仅是一项权利,它也是一种义务。 如果怠于行使权利,一个是有可能将来造成损害结果,维修基金还是会减损,还有一个就是如果你是那个受害者,那么有可能因为你的怠于行使权利,你自己就要自身负担一部分的损失。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来源:业委会观察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