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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啦!遇到这5种情况可不交物业费(附法律规定)

发表时间:2023-10-07 09:33

一、业主拒交物业费是否基于

正当理由的认定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正当理由”,应当限定在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履行合同有重大瑕疵,或者业主不交费用是基于正当的、合理的理由,才能构成业主拒交的“正当理由”


二、以下几种情况可以

拒交物业费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至房屋交付买受人之日的当月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2.业主在查验收房时,发现房屋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购房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整改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3.物业公司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责任的,且有有力的证据;

4.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明显达不到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不以单个业主的感受为标准)

5.物业公司擅自增加的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这几个误区一定要避开!

有的物业费不能拒交


1.未居住使用可拒交物业费,错!

根据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物业费一般包括:
①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④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⑤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⑥办公费用;
⑦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⑧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⑨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所以,就算你收了房没有入住,同样不能拒交物业费,一般可以享受空置房物业费打折。

2.未签物业合同可拒交物业费,错!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所以,只要经过业主大会的同意,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协议,且业主事实上已经接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就应按照实际发生的服务向物业公司交费。

3.原业主欠费可拒交物业费,错!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若房屋产权发生交易后,原业主所欠的物业费须及时补交。


法律依据

1.《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支付物业费义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第九百四十九条【物业服务人的移交义务及法律责任】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修正)

第二条 物业服务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人退还其已经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人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可以要求减收物业服务费用或要求返还多交的物业服务费用: 

(1)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项目和质量与合同约定标准差距明显的

(2)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












来源:业委会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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