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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筹资改造,业委会把拒绝交钱的业主告了,赢还是输?

发表时间:2021-03-11 11:00

小区改造13名业主发起筹资倡议少部分业主认为是自愿捐款拒绝缴纳最终被业委会告上法庭近日,该案经靖西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作出了判决被告李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小区公共维修资金1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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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李某某于2008年7月向开发商购买了靖西市苏堤春晓嘉园小区某号房后入住,全家居住该小区。

2018年初,该小区物业公司撤离,小区陷入无人管理状态,公共照明、河堤护栏损坏,小区一到晚上便陷入黑暗,一片残败景像,业主意见很大。2018年11月22日,13名业主发出倡议书,倡议小区每户缴纳1000元的小区公共维修资金,指定管理人,用于修缮公共照明、河堤护栏,得到了广大业主的响应。

2019年5月23日,小区召开业主大会,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同时,大会通过了《业主规约》,对前面筹集每户1000元的公共维修资金予以追认。

2019年12月4日,小区第一届业委会获得批准备案,正式成立。从2019年1月到2020年5月,小区公共维修资金管理人及过后成立的业委会使用筹集得来的公共维修资金陆续完成了对小区河堤护栏、全部公共照明、大门亮化的重修、改造,小区面貌焕然一新。

截止2019年12月30日,共99户业主的小区已有90户缴纳了1000元维修资金。被告李某某以各种理由拒绝缴纳每户1000元的公共维修资金,最终被业委会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被告辩称:业主通过《倡议书》的方式筹集公共维修资金,其理解为捐款,既为捐款,其可以捐,也可以不捐。并且,应按业主的户型面积来分摊费用,而不是一律每户1000元。

靖西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区业主大会讨论、制定的《业主规约》程序合法,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全体业主具有束缚力。《业主规约》追认了前期发起人向各户业主筹取每户1000元小区设施维护费的行为,这笔费用不是捐款,被告李某某作为小区业主应当遵守并履行。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理评析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小区业主大会是小区的最高决策机关,好比全国人大代表大会,业主大会的决定对全体小区业主均具有束缚力。《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亦规定:“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关键在于,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的决定是否有溯及力?答案是肯定的。

小区前期数名业主发起倡议,建议每户业主交1000元的维修资金。这种倡议在法律上确实不具有束缚力,业主可交,也可不交。但是,过后《业主规约》对该每户筹集1000元作为公共维修资金予以了追认,此时,交款转化成义务行为,被告李某某作为小区的业主,应当遵守《业主规约》的规定。被告的抗辩于法无据,自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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