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可以自己管理物业吗?具备自我管理条件的小型住宅小区,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后,可以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下,由业主自行管理。自行管理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的业主和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就下列事项作出决定:
(1)自我管理的执行机构;
(二)自我管理的内容、标准、费用和期限;
(三)聘请专业机构的方案;
(4)其他与自我管理相关的内容。
业主自行管理的,应当设立执行机构及其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自我管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业主聘请专业的保洁、保安、绿化养护、设施设备维修单位,应当与其签订专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通过民间雇佣自然人进行公共区域的清扫、秩序维护、绿化和维护,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维修服务,应当支付意外伤害等保险费用,由雇佣人员购买并报业主委员会备案。业主决定自行管理开具发票的,业主委员会可以持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税务部门申请开具。
电梯、消防、技防等与人身财产安全有关的其他设施设备管理有具体要求的,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维修和维护。
业主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管理费、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入等进行财务管理。,并根据委托理财合同开立专项维修资金账户,每季度向业主公布一个自主管理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