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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事情需要业主“双过半数”同意?

发表时间:2020-10-19 14:42

哪些事情需要业主“双过半数”同意?决定以下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建立大会的正常秩序,保证大会内业主集体意志和行为的统一,对业主权利影响较大,因此本条将该项内容作为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之首予以规定。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是业主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规则约定,规定建筑区划内有关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维护、管理等事项,是业主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一些重大事务的共同约定,既包括对物的管理,也包括对业主行为作出规范和约定。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会议的执行机构,可以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会议的授权,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业主有权参加业主大会来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授权上述团体组织对外代表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如果业主委员会成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不能代表业主的利益或者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有权共同决定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都属于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涉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维修,公共秩序、环境卫生、小区治安等诸多方面,物业服务人关系到物业服务的质量,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应由业主共同决定。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民法典》第281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物业管理条例》第53条第2款规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六、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一般重大事项。由于列举性规定无法穷尽各种情形,故在采取列举的方式以外,指出具有同类性质的事项属于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范围,增加一项兜底性条款,以弥补列举式立法模式之不足,避免挂一漏万,同时也是为了适应日益变化的社会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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