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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业委会的履职能力

发表时间:2020-01-14 18:30

 

    人大常委会城环工委根据县人大常委会2019年工作安排,近期组织相关部门和部分县人大代表对我县城区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进行专题调研。在调查中发现,很多业主在对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态度不积极,在主观观念上并没的意识到业主委员会的作用。很多业主联系不上,即使联系上了,有些以各种理由推脱,参与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积极性不高,认为业委会与自己没有多大关系。其实并不是这样的,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选举产生的代表业主利益的组织,是业主使用自己共同管理权的一种比较特殊的形式,业委会对与小区物业管理有关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决定权,可以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是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的桥梁,对小区物业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县大部分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也形同虚设,难以开展工作,没有发挥作用,形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
  1.中国法律规定的能参与民事活动的主体有三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社会组织要成为民事主体,要么具备法人资格,要么属于其他组织,否则其行为无法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虽然我国的《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委员会的产生、职责做了规定,但由于业主委员会是一个自治组织,它既不是法人,又不可能对业主委员会的行为承担最终责任。
  2.业主委员会属于为业主无偿工作,许多业主并不愿意参与其中。物业公司与业委会缺乏沟通,又与业主互动不够时,在工作中,有可能会造成业主对业委会工作不理解和误解,甚至于有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可能还会面临无良业主的刁难、报复等现象;再加上业主委员会委员若是在职人员,就很难有过多时间和精力关注业主委员会的事务,使得工作难以开展。
  3.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涉及面广,需要应用管理、法律、财务等不少专业知识,一般没有相关知识背景的人难以胜任相关的工作。
  4.业主委员会委员素质参差不齐。由于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职业、学历、年龄和收入等都不一致,因而在管理过程中存在分歧。
  5.小区人员情况复杂,意见难以统一,业主委员会无法征集足够、一致的业主意见,使得工作难以开展。

  所以,如何提高业主委员会履职能力已成为当前建立和谐社会、温馨小区的重要课题。鉴于以上原因提出以下建议:

  1.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并不明确,不少业主委员会难以履行职责,无法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因此,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为其更好地行使职责,维护业主权益扫平障碍显得十分必要。    

  2.把好业委会委员提名关。社区要把好业委会委员提名关,引导小区业主选好业主委员会成员。建议小区内的各级“两代表、一委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主动参与业委会委员的参选,积极参与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履行社会义务,发挥示范作用,从源头上做好业主委员会成员履职能力的建设。

  3.注重业委会委员候选人的专业背景。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中应考虑候选人的专业背景,鼓励有相关专业背景的业主积极参与到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中,并实行退休人员与在职人员的年龄梯度比。

  4.建立业主委员会培训体系。相关部门和机构要结合小区具体事务、职能、行为规范对业主委员会委员进行各项事务操作培训,帮助业主委员会委员熟悉业务,提高其履职能力。

  5.制定工作激励机制。建议制定业主参与业委会工作激励机制,设立小区积分奖励机制,激发业主参与业委会工作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人员参与业委会工作,以合适的方式回馈给参与者适当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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